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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思考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30
摘要: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基于两大背景: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管理在跨国企业中的应用;银行在传统业务萎缩的形势下帮助供应链企业解决信

(一)供应链金融产生及概念


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基于两大背景: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管理在跨国企业中的应用;银行在传统业务萎缩的形势下帮助供应链企业解决信用和汇率等风险进行业务模式创新。


在供应链贸易中,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因其强势地位,往往在交货、价格、账期等贸易条件方面对上下游配套企业要求苛刻,而上下游配套企业大都是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融资。供应链金融的特点是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通过其信用,借助银行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将融资融入企业的购销行为中;这样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也促进了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的长期战略协调关系,银行增加新的贷款业务领域。


供应链金融,通常是指银行依托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通过对供应链上相关企业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物流的控制,降低资金风险,为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从银行角度,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的一种业务模式;从企业角度供应链金融是一种融资和贸易模式。


(二)供应链金融主要模式


通常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模式有三大类:应收账款融资、库存融资、预付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基于债权的供应链金融,主要有保理、保理池融资、票据池授信等模式类型;库存融资是基于货权的供应链金融,主要有静态抵质押授信、动态抵质押授信、仓单质押授信等模式类型;预付款融资是基于连带责任的供应链金融,主要有先票/款后货授信、保兑仓授信、进口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授信、国内信用证、付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模式类型。


二、供应链金融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供应链金融中从企业的角度看,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行政监管上的风险和刑事违法上的风险。


(一)行政监管的风险


对于金融业务活动,国家监管很严,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虽然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部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但仅限于非经常性的企业间的拆借行为。总体上讲,国家对企业进行放贷行为和融资担保活动采用严格监管。而供应链金融中,企业从事金融放贷贷业务和融资性担保活动需取得相关许可,否则涉及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关于监管的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二)刑事违法上的风险


1、高利转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业从银行通过授信等方式借来资金,如再高利转贷他人达到一定条件,即涉及该犯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企业在供应链金融过程中搞票据池、资金池非法归集资金等可能涉及此刑事犯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