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桩备受瞩目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案于今日(6月29日)开庭审理,法院针对该复议申请案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听证,灿星制作递交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2日裁决结果等相关证据。 “2016好声音”四位导师(资料图) 腾讯娱乐讯 2016年6月7日,针对灿星制作,唐德影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对于该申请于6月20日做出了保全裁定,裁定上海灿星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等。对此,灿星制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这桩备受瞩目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案于今日(6月29日)开庭审理,法院针对该复议申请案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听证,灿星制作递交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2日裁决结果等相关证据。 法庭辩论:灿星称“好声音”为中国孩子 不应被外方强取豪夺 在今日的法庭辩论中,灿星制作总裁田明表示,“中国好声音”这一品牌属于浙江卫视,节目名称由浙江卫视发明,商标权也属于浙江卫视。Talpa通过和唐德勾结,企图剽窃这一中文品牌,一旦成功将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田明透露,灿星和Talpa的协议到2018年才失效,对于如今两家的关系,田明打了一个通俗易懂的比方:“现在Talpa通过香港仲裁希望和我们解除合约,相当于两方还在婚姻状态中,Talpa单方面提出‘离婚’。是否‘离婚’,香港仲裁机构还在仲裁过。在这种情况下,Talpa找了一个名叫唐德的‘小三’,这位‘小三’在人家夫妻双方还未离婚的情况下,要和‘原配’争夺家产,这是件非常荒唐的事情。”对于“中国好声音”中文品牌归属的问题,田明的看法更含了舐犊之情:“‘中国好声音’是灿星制作和浙江卫视的孩子,过去的四年里,他穿着一件西装,今年开始他改穿中山装了。在过去的四年里,他除了一身西装来自荷兰,所有培养、教育的过程都由我们来完成,如今他不穿西装了,这个孩子就不是我们的了,就是一个荷兰的孩子了吗?” 专家意见:诉前保全应考虑多方因素,判断是否侵权为时过早 对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的争议问题,记者咨询了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包括北大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郑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李明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广良教授进行了专题研讨,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的法律适用等进行专业的讨论,给出相应的专家意见。 相关法律专家一致认为,诉前行为保全应考虑多方面因素。专家强调,本案中最关键的要素是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尤其是原告权利基础的归属问题是否是确定、无争议的,而本案“中国好声音”汉字的电视节目名称权益究竟归属于制作播放该节目的电视台,还是归属境外节目模式许可人talpa公司,是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处理的内容,诉前禁令阶段对是否有权利及是否有侵权的可能性的判断有点为时过早。关于这一点,一个非常重要的佐证就是裁定作出后香港仲裁案的仲裁庭颁布的中间裁决和临时禁令中的对“中国好声音”汉字名称有关请求的论述及裁决,香港仲裁庭认为现阶段对“中国好声音”权属作出认定、并颁布禁制令,等同对案件作出预判,是不恰当的,因此驳回了talpa公司对汉字节目名称的临时禁令申请。此外,专家认为,原告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可能会使相关公共利益受到影响。灿星制作的第1-4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其节目定位是大型励志类音乐节目,众多已经参加新节目海选的选手会因原告的诉前行为保全而受到影响。同时,本案的行为保全使得浙江卫视无法正常播出已得到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的新节目,这也损害了案外人浙江卫视的合法权益。综合各项因素,专家指出,慎重地做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的前提,应当是全面综合审慎地考虑了诉前行为保全适用的条件和标准。 附:灿星制作关于复议请求的要点-提交法院版: 关于要求撤销(2016)京73行保1号裁定的请求要点 申请事项: 撤销(2016)京73行保1号裁定书或者至少是撤销该裁定书中第1项中针对“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的有关禁令。 主要理由: 一、在贵院做出裁定后, 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关于权利宣告救济的部分最终裁决和关于临时措施的裁决》(以下称香港裁决),香港裁决的主要内容足以证明贵院1号裁定应予撤销。 1、香港裁定认为,基于Talpa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否拥有“中国好声音”名称权益; 2、香港裁定认为,在早期阶段颁发临时措施将造成对仲裁结果进行预判的实际效果,仲裁庭仅决定:颁布任何关于中文汉字《中国好声音》的使用的临时措施是不恰当的。 综上,可以得出三个非常明确的结论: 1、保全申请人唐德公司(被许可人)有关行为禁令请求内容,因其许可人Talpa公司已就保全被申请人完全相同的行为内容向香港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申请临时禁令措施(虽然灿星公司不是仲裁案件当事人,但是Talpa在其仲裁请求中包括了对制作公司,即灿星公司,的具体行为要求)。将Talpa公司的仲裁请求及禁令事项与本案诉前保全请求事项相比较,无论在地域范围、还是请求禁止的事项上,均已完全涵盖了本案诉前禁令请求内容。唯一的区别是,香港仲裁申请人是Talpa公司,而在贵院的保全申请人唐德公司是Talpa的被许可方,但就保全被申请人的行为而言,是完全相同的被诉侵权行为,因此,被许可人唐德公司重复提出申请,贵院不应受理。正是这种重复性,导致了目前贵院的1号裁定与香港仲裁禁令明显冲突。 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基于Talpa公司与申请人关联方授权协议的约定,对当事人的合同争议具有独占的管辖权),对Talpa公司(本案保全申请人唐德公司的权利来源方)关于“中国好声音”的禁令申请没有支持。贵院基于这一新的事实,基于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权的合理避让这一基本规则,应当立即撤销1号裁定。 3、贵院1号裁定中援引的香港高等法院1月22日禁令,是依据Talpa公司单方申请所作出的,原本即为依据香港法律规定在仲裁前为仲裁程序服务而采取的救济措施,附属于仲裁程序。而且,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安排,该单方禁令将于6月29日进行双方的聆讯,且星空华文中国(SCML)已基于上述香港仲裁庭的裁决要求对方在高等法院的禁令以仲裁裁决替代,对方没有回应,即便如此,29日聆讯,该香港高等法院禁令也极有可能很快(当庭或很短的时间内)被撤销或缩小禁令范围与仲裁裁决禁令范围相同,为避免禁令结果进一步出现矛盾,贵院亦应撤销1号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