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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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特殊问题之7......3
二、其他重要事项 ......5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了《关于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反馈意见》中需由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为公司本次挂牌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仍以《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公司特殊问题之7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受行政处罚是否影响挂牌条件的满足,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发表意见。
答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海鸥卫浴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海鸥卫浴报告期内受到环境保护相关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广东史境保护厅于2012年11月30日下发《广东史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提高了环境保护标准,公司控股股东海鸥卫浴短期内相关排放指标难以全部稳定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因此,海鸥卫浴存在因相关排放指标未达标而被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序号 处罚时间
事由
决定书文号
(元)
2013年9月11日监测到海鸥卫袁镍废
番环罚
1 2014.02.18
水车间排放口总镍浓度及生产废水物化 15,621.55
[2014]62号
处理后排放口总镍浓度未达标。
番环罚 2013年4月27日监测到海鸥卫浴处理后
2 2014.03.06
141,333.50
[2014]89号
排放的废水中PH值未达标。
番环罚 2013年5月9日监测到海鸥卫袁镍废水
3 2014.04.04
72,109.45
[2014]121号 车间排放的废水中总镍含量未达标。
番环罚 2013年8月13日监测到海鸥卫袁铬废
4 2014.05.13
13,987.05
[2014]232号 水车间排放口的总镍浓度未达标。
番环罚 2013年11月19日监测到海鸥卫浴生活污
5 2014.07.08
121,044.00
[2014]358号 水中氨氮浓度、化学需氧量未达标。
番环罚 2014年2月13日监测到海鸥卫浴总排放
6 2014.12.02
131,300.05
[2014]561号 口排放的镍浓度未达标。
番环罚 2014年1月6日监测到海鸥卫袁铬废水
7 2014.12.02
142,424.80
[2014]562号 车间排放口排放的六价铬浓度未达标。
2013年10月9日监测到海鸥卫浴生产废
番环罚
8 2015.02.03
水物化处理后排放口的总镍浓度、铜浓度 13,042.75
[2015]76号
未达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海鸥卫浴在接到上述处罚后,已
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排污设施技术改造,并分别于2014年5月26日、2014年7月11日取得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穗(番)环监测字[2014]第(58052601)号)及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表》,该验收表显示,海鸥卫浴排放的生产废水及锅炉烟气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同意验收。2014年11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公众投诉”的证明(番环证字[2014]139号)。
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包括:(一)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拟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三)拟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拟决定对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作出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五)拟报经市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六)拟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资质的;(七)拟作出处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经济罚(包括罚款和违法所得),且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八)初审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九)对群众切身环境权益影响较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稳定问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十)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十一)案审委认为其他需要进行集体审议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海鸥卫浴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拘留的情形,海鸥卫浴不存在上述第(一)至(二)项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海鸥卫浴行政处罚资料,海鸥卫浴不存在上述第(三)至(六)项的情形。
海鸥卫浴受到的处罚中,虽存在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情形,但根据公司提供的海鸥卫浴行政处罚资料、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公众投诉”的证明(番环证字[2014]139号),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信息,海鸥卫浴上述环保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存在上述第(七)项、第(九)项的情形。
综上,海鸥卫浴因环保部门提高环境保护标准,并非因其主观故意而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海鸥卫浴受到处罚后积极整改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且该等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经比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办法》的规定,海鸥卫浴的环保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最近24个月内受到环境保护相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公司控股股东海鸥卫浴报告期内受到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鸥卫浴报告期内受到的安全生产相关处罚情况如下:
序
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处罚时间
事由
号
决定书文号
(元)
现场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
公司占用防火间距用于生产,生产车间
(穗番)安监管罚
1 2014.04.29
安全出口不足,未按规定在公告栏公布 28,000.00
[2014]7002号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电气电箱
没有做好接地保护
经核查,海鸥卫浴上述受处罚行为是因员工疏忽造成。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海鸥卫浴立即缴纳了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且广州市番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分别就海鸥卫浴的守法情况出具证明文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海鸥卫浴前述受安全生产相关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海鸥卫浴所受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影响挂牌条件的满足。
二、其他重要事项
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答复:
本所律师认为,经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司不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昌华
经办律师:
刘雪月
李文君
二O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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