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在法律的旗帜下争取最大利益 争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或者雇佣关系,最终的目的其实是体现在经济利益上的。一个工作者,如果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能够享有的权益或者说利益会更多,而对于某个具体的用人单位来说,一个争议一旦被确认是劳动关系,其付出的代价可能会更高。 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了工薪这个基本的劳动报酬之外,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只有劳动报酬,不涉及社会保险。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曾代理这样一个案件:一个来自江西的打工者,到鄞州区一家企业上班第二天就出了事故,造成身体伤残。可以说,这个打工者几乎没有给企业创造过什么收益,但由于双方之前已签订明确的劳动关系,没来得及为其办理劳动保险的企业只能支付十几万元的赔偿。为此,在法院审理此案时,企业主在法庭上一个劲地感叹自己运气不好。 张律师表示,建立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与运气好坏没有任何关系。劳动者上班第二天就发生事故确实属于偶然,但要避免和减少类似事故,惟有下决心建立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而不是靠侥幸。 因此,虽然都是打工,但是否与被服务者存在劳动关系,最后的待遇会有很大的不同。打工者应在法律的旗帜下争取最大利益。 相关链接 劳务合同强调 劳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 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法,这是特殊的专门法律,而劳务关系只能适用普通民法。可想而知,特殊法律规定的内容一定特别详细,而普通法律是要照顾全体适用者的,因此,会相对宽泛。 劳务合同的着眼点不同于劳动合同,它强调劳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如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务或者成果。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务合同,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的提供者也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发生劳务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这个话题是由一起特殊的劳动案引发的,向我们提供这个案例的是我市的一位律师,由于各种原因,他不愿在报上披露自己的身份。 上个月,这位律师代理一家公司与一个来自安徽的搬运工打官司。虽然赢了案子,但他并不开心。在他看来,那个搬运工败诉是必然的,因为无论是法律依据还是实际情况,都明摆着不利于对方。这位律师想提醒劳动者,特别是那些低层打工者,一定要从法律层面弄清自己究竟是在为谁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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