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8日,一名工作人员走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合署办公楼。 (新华社记者 裴鑫/图) “比如,在河北设立一个保定法院,但可以管到石家庄、邢台、邯郸一些河北省的地级市,这样才能超出原来的行政区划。” 2015年10月29日,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联合举办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发展研讨会”,在京召开。 去年10月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年底,脱胎于铁路法院的上海三中院、北京四中院,便先后以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面貌挂牌成立。 在研讨会上,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截至今年10月20日,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36件;其中,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900余件,接近全部案件的70%。而在2014年,北京市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仅216件,在近几年中还是数量最多的一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指出,从案件数量的增长上,可以看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置确实产生了积极效果,但现在的京、沪两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依然不具有典型意义。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过去北京、上海的五家中级法院也受理跨行政辖区的案件,新成立的中院在管辖范围上,并没超越直辖市的地域边界。 马怀德认为,真正的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应当设立在非直辖市的一般省份。“比如,在河北设立一个保定法院,但可以管到石家庄、邢台、邯郸一些河北省的地级市,这样才能超出原来的行政区划。”同时,还应当考虑设置跨行政区划的基层法院、高级法院,更加全面的体现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划的意义。 为了解决跨行政区划法院院长由谁选举,副院长、庭长、法官等由谁任命的问题,马怀德建议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现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法官等由当地同级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院院长、法官,由省或直辖市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免。如果在直辖市外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相关人员的选举、任命问题,仍然需要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此外,马怀德表示,尽管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但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尚待完善。目前,国家宏观的司法改革政策与改革步调仍然不够协调,比如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扁平化的管理方式、法官的待遇保障等等。这些改革举措,应当确保跨行政区划法院能够承担不断加重的审判职能。如果改革让法院产生了逆向淘汰的效果,那么,设置再多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也无法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无法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一页1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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