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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司法改革三大问题仍需考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30
摘要:编者按 11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深圳市委市政府主办,深圳报业集团、市依法治市办、市法制办、深圳法学会承办的深圳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研讨会在深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专

编者按 11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深圳市委市政府主办,深圳报业集团、市依法治市办、市法制办、深圳法学会承办的深圳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研讨会在深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深圳法治建设实践,围绕推进法治改革、完善法治体系、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畅所欲言、建言献策。本报为此开设“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大家观点”专栏,选登部分专家精彩观点。

深圳晚报讯 (记者 李晶川) “我们痛恨过去司法的行政化,过去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院长、庭长、科处长、审判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谁办案谁有决定权。一出事,一拍屁股溜之大吉。如此权责不统一,怎能保证司法公正?”在11月28日举行的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痛批司法领域过去的痼疾。

目前,深圳的司法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在司法权运行这样一个机制的改革过程中,陈卫东称,有3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大家去反思、去探索。这3个问题也是深圳检法两家在今后的改革中所要考虑或者说试行的问题。

一是检法两家推进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应当区别对待,尊重各自的司法规律。当前职务界与学术界对此研究较多,探讨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也多是以审判权为模板进行分析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比照检察权进行,陈卫东认为二者之间应当进行区别。

二是要全面正确的理解四中全会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三是关于司法改革后,还权于法官、检察官的监督问题。

“过去院长、庭长,虽说行政化,但是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把关的作用,使得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可以肆意妄为,不可以随便审判——现在都没了,他自己说了算。如果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因此)徇私枉法,我认为这个改革还不如不改。”

陈卫东建议,深圳的法院和检察院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必须考虑如何更好地监督获得独立办案权的检察官和法官,如何去合法、规范、公正地行使权利。

专家简介:陈卫东,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