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1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司法责任制办案模式实际运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权运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 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部署要求,2015年9月28日,最高检向社会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试点地区检察院按照若干意见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司法责任制办案模式实际运行,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检察办案组织进一步健全。贵州、湖北、广东、重庆、江苏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根据若干意见精神,组建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在大部分案件中实行“由审查者决定、由决定者负责”。 ———办案质量效率进一步提高。贵州、海南、宁夏、吉林等试点地区检察院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成为司法办案和司法责任的主体,增强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贵州省试点以来,审查逮捕案件未出现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情况,公诉案件也未发生一起无罪判决和撤回起诉案件。自2015年3月26日办案责任制试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受理批捕案件方面,四个试点检察院共受理1286件1767人,审结1268件1745人,审结率98.6%,案件审结效率平均提升37.2%。审查起诉方面,四个试点检察院受理1586件2205人,审结1437件1965人,审结率90.6%,案件审结效率平均提升42.4%,效率提升表现得更为突出。 ———司法属性进一步凸显。贵州、湖北、海南等省在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试点单位基本形成“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扁平化”办案模式,改变了以往“三级层报审批”的办案模式。通过明确检察官权力清单,依法赋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减少了审批环节,凸现了司法属性。改革后,试点院员额内检察官对大多数案件作出检察环节的终局决定。 ———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强化。贵州、湖北、上海、重庆、江苏等省在明确检察官职责权限、向检察官“放权”的同时,普遍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从源头上加强监督,防止出现选择性办案;结合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着力强化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案管部门、控申部门等的内部监督功能,深化个案评查、统计监督等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努力保障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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