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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要避免“短板效应”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30
摘要:司法改革要避免“短板效应”,司法改革 法官 审判

在当前司法改革中,审判业务工作的中心地位将愈发彰显。而如何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配套制度设计,却少有明确的指向。就法官员额制改革而言,按照“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法院工作人员分为三类,即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其中,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主要构成是司法行政人员,但对于是否应当保留部分法官并未明确。

各地改革试点倾向于将全部法官配置在刑事、民商事等审判一线部门任职,对于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调研室、政工人事部门等综合管理部门不再配备法官。上述试点倾向无疑符合了“向审判一线集中审判人才”的价值标准,但是否对全部管理部门不作细分,全部剔除法官配备呢?

笔者认为,改革勿忘“木桶原理”中长板、短板的辩证关系。简言之,“构筑长板是增加容量的前提,但短板决定了木桶容量”。以某基层法院为例分析,综合管理部门包括了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大队;这些部门中有法官12人,占全院法官总数15.19%;保持现状固然不符合将审判人才集中到办案一线的改革精神,但如果要求这12名法官到审判一线办案,否则就放弃法官资格留任综合管理部门,则可能对司法改革的短期过渡及改革后的长期运转造成消极影响。短期而言,由于这12名法官多在综合管理部门领导岗位,若由于法官待遇等因素大都自愿调任到审判一线,则司法行政工作将难以正常运转,进而影响司法改革的具体推进。长期而言,由于审判管理、政工人事等部门侧重于对法官审判业务的管理、指导性工作,而非办公后勤等辅助性工作,若长期由没有法官审判经验的人员担任决策领导,必然出现“外行指导内行”的弊端,审判一线工作反受掣肘。

因而,只有针对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性工作保留必要的法官,才能避免改革中出现“木桶原理”的短板效应,避免因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配套设计不足造成改革“短板”。如此,才能保证干警队伍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建立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改革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实际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