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3月28日深圳消息(记者李强 杨振 孙莹)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今天在“中国法治论坛”上分析,经济新常态下的企业创新发展,对法治本身也提出了转型升级的要求。只有科学先进、高质量的法治,才能担当起引领和保障企业创新发展的重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近代以来,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先后崛起的有世界性影响的大国,无不是以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当今世界,谁牵住了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谁走好了科技创新这步先手棋,谁就能占领先机、赢得优势。”王乐泉说。 王乐泉认为,近年来,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但与世界先进企业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突出的制约因素。因此,要以企业技术进步为标准,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之更加适应和引领企业创新。“要尽快修改升级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以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引领经济转型的国家战略需要。”要健全部门间、地区间的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提高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使创新者不为侵权剽窃所扰。“要促进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总结知识产权法院运作的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健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以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支持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健全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经营模式创新 经营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的重要课题,并带来强大的变革力量。王乐泉分析,“在竞争环境、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存亡的重要因素就是经营模式。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模式创新的空间越来越大,对竞争的绝对性影响也越来越强。” 近年来,众筹、微商、P2P借贷、O2O等各种新型经营模式不断涌现,给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增添了新的活力和动力,同时也凸显了不少亟待填补的法律空白和急需完善的法律漏洞。 王乐泉举例说,“众筹是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但也面临着法律性质不明确、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法律边界不清的问题。快递运输方便了公众生活,但是在保障消费者隐私、维护公共安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方面,亟待有效的法律规制。” 王乐泉进一步分析,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助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也亟需尽快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以解决政策法规过于分散、企业信用体系缺失、融资及支付环境繁琐等问题。 经营模式的革命性创新,必将产生革命性的法律需求。科学立法的步伐要领先于经营模式创新的速度,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支持、引领和保障企业创新的功能。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着力构建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通过民主、科学、合理、创新的制度设计,实现靠制度管理,依规则办事,按流程执行,凭绩效取胜论优劣,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王乐泉认为,当前,适应经济新常态格局,就要加快完善顶层设计,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稳妥、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地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为企业创新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更加包容的制度空间,实现企业自治与投资人利益保护的平衡,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加快企业信用监管步伐,建立健全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提升企业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