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百科里“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每个考生报考公务员考试的硬性条件之一,考生报考公务员考试,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就国籍这一条件而言,大部分考生均符合报考条件。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一个考生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肯定就不符合去政府工作的条件,更不用谈为人民服务了。
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品行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在群众眼中的形象,也会直接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如果某个考生平时素质低下,品德败坏,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的。虽然法律倡导人人平等,公务员报考不应该歧视任何人,但一些特殊岗位会因为其自身的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对报考对象的身体条件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考生因身体条件限制,不能正常履行职务,就不符合这类职位的报考条件。对于身体条件这一项,非特殊岗位一般不限制残疾人报考,目前有些地区甚至会专门设置面向残疾人招录的职位,如上海市公务员考试。
如果考生受过刑事处罚是不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的。因此,有意愿报考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在社会生活中要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好公民。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的处分中,开除公职是最严厉的处分,在职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终身不得再次报考公务员考试。
每年的公务员考试中总是不乏在职公务员考生。在职公务员考生报考,需要符合公告中的有关在职公务员报考条件。关于在职公务员报考条件大致有以下几种规定: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参考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指那些还没有毕业的考生,这类考生不得参加公务员考试,也不得以已经取得的学历报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考生对公务员考试不甚了解,不知道何为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即当一名学生进入其教育层次中的最后一学年的时候,这一年当中,该学生为应届毕业生。比如三年制研究生研三学生,四年制本科的大四在校生,三年制专科的大三在校生等都是应届毕业生。
回避关系也是限制考生报考公务员考试的硬性条件之一。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此,考生在选择报考职位时如果有需要回避的关系,审核不能通过。
公务员考试报考都会有年龄限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5年1月11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参考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
学历要求会限制很大一批考生报考。江苏公务员考试一般学历要求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一)“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