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调的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习主席讲话中也提出“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理解劳教废止对于启动司法领域的“深化改革”之重要意义呢? 劳教制度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是一种强制性劳动改造的行政措施,主要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在尚无系统刑法典的历史条件及政治斗争刑事化的历史背景下,劳教制度对维护当时治安与社会秩序起了较明显的作用,但它毕竟只是个过渡性安排。我国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刑法典,因历史关联与惯性等原因,错过了改革劳教制度的时机,致使劳教制度作为刑法典外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劳教制度是历史产物,其使命也是历史性的,随着时代变迁,其正面与负面作用出现转圜,湖南“上访妈妈”唐慧案等案件,呈现了劳教制度与时代严重脱节的一面,所以,制度改革自然成了应有之题。 在废止劳教的主攻方向牵引下,司法改革的“基本盘”将获得新的着力点。之前我们所推进的司法改革,都是在“法外之法”劳教制度“存在即合理”的实用主义下推进的,难免遭遇逻辑及理论的“肠梗阻”,导致司法改革常常给人之观感是“基本没变革”。 具体而言,劳教制度目前呈现出来的问题,一个是在刑事理论上的矛盾。如理论上劳教定义为“行政措施”,但采用的手段则又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应由司法部门作出裁决,这等于公安机关持有司法裁判权或检察权。同时,劳教针对的是不属于犯罪的违法行为,但其最高“刑”可以是高达四年的“劳教”,而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最轻可以是缓刑或数天的拘役,这就出现了劳教重于刑事犯罪的冲突,即“违法不如犯罪”,形成了社会“逆向激励”。 另一个问题就是现实操作中,指控权、调查权、裁定权均于公安机关作出,缺乏权力制衡,也没有辩护律师介入制度,公安机关有滥权与随意扩大劳教适用的诱因与条件。司法改革必然应从落实“司法权不得干预”的保障上起步,而第一个拦路虎显然就是劳教制度,打掉这个拦路虎,相当于迈出了相当重要的一步。 再一个方面,劳教废止腾出了一大片新的立法空白,有利于让之前被劳教制度挤压的刑法典,回归其本应有的幅度与深度,而从代替措施上看,劳教制度的废止,有利于激活已经酝酿多年的社区教育与矫正,让“社区刑”真正有了伸展的空间。与之配套的步骤,必然也会触及治安处罚条例等多个法规的修改,法律更会朝“更完善的司法机制”方向推进。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废止劳教之意义,相当于中国的法律发生了一场“自我大变革”,劳教废止后的司法体系,将在改革的深化进程中更有想象力和创新力,可以这么说,三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改革蓝图中,废止劳教制度之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撬动效应”是无与伦比的。 以上内容来自:华商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