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06月08日讯 ST华泽(000693)6月8日午间披露公告,对深交所的相关问询进行回复,其中包括公司临时改聘法律顾问的原因,以及中融丝路的履约能力等。对此,公司认为,聘任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股东大会鉴证律师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同时,公司目前未收到关于控制权转让的意向性说明、通知及书面材料。 首先,ST华泽就临时改聘法律顾问的问题进行了回复。深交所此前下发的问询函显示,为ST华泽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机构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该所既非公司原重大资产重组法律顾问(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也非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深交所就上述疑问,要求公司补充说明:临时改聘法律顾问的原因,公司章程是否对聘任法律顾问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次改聘法律顾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此,ST华泽表示,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协议日期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截至今日,该协议依然有效。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与公司办公所在地临近,为履行相关职责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其指派的律师均为经验丰富,均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且在人数上为其服务质量提供了更多保证。 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梁俊杰,已于2016年4月离职,不再担任其执业律师,也不再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至今尚未向公司指定新的律师以提供专业服务。鉴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目前尚无法依照合同向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公司决定由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提供包括为股东大会提供见证等有关服务。 同时,深交所还对中融丝路的履约能力还遭深交所关注。因为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融丝路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而根据ST华泽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14.97亿元,解除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用于补偿需要资金 25.65亿元。 深交所要求ST华泽董事会关注其履约能力,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涉及控股股东股权或控制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此,ST华泽表示,经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融丝路8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为600,000万元。 但ST华泽坦言,虽然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国内知名信托公司,实力雄厚,但深圳中融丝 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出具的《通知函》只具有意向性,不构成对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则《通知函》中所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主导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主导解决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主导解决公司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ST华泽尚未收到王辉、王涛就与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事项所涉控股股东股权或控制权转让的意向性说明、通知及书面材料。 另外,针对ST华泽、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和律师对王辉、王涛在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的事项上存在重大分歧。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合法合规性,该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公司认为,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是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召开的。会议的召集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也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因此本次会议的召开是合法有效的。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