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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二号】四中全会定调司法改革:谁裁判谁负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9
摘要:司法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四中全会公报,在司法部分的三大亮点。

摘要:司法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四中全会公报,在司法部分的三大亮点。

【金台二号】四中全会定调司法改革:谁裁判谁负责

万众瞩目的四中全会终于落下了帷幕。火热出炉的全会通报,再次激起了舆论场的“厮杀”。细读五千余字的公报,党与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部分亮点频出。不过,就改革力度而言,司法部分可谓是满满都是“干货”,改革力度之大,堪属群冠。

法治的方式,改革的勇气,是这份公告给人最大的印象。司法这部分的改革,不仅渗透着改革的勇气,更浸渍着改革的智慧。而这一改革将奠定未来的司法体制,也将成为司法改革的新起点。

司法改革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无疑有三个:其一,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司法的干预。其二,法院虽然是上级监督指导下级,但在实践中上级院领导批示办案,通过各种方式影响下级院法检人员办案的情形非常普遍。由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变衍生出第三个问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即审判者不能独立裁判,裁判者不能负责。

四中全会的《决定》虽然还没有公布,但从公报来看,这三个核心问题,中央无疑都已考虑。全会公报中,司法这部分,正对应着这些问题。

首先来看被媒体用作标题最多的一句,“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设计毫无疑问地得到了各方点赞。因为,其针对的正是司法中的“行政化”现象,也就是上述的第一个问题。

事实上,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将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管理权收归到省里。但不管人财物了,地方党委和政府就不能插手司法审判的吗?当然不是,毕竟法院、检察院要对同级人大负责,而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往往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如此,地方党委、政府要干涉司法体制,仍不是不可能。四中全会要求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求制度”,干预要负责,出错要追责。这样一来,领导干部“打招呼”就不是法外之地。有法可依,推动司法“去行政化”也就迈出了坚实一步。

再来看第二个亮点,“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一制度设计,也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有雏形,即“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提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和跨区域的司法审判,剑锋所指即是司法体制的“地方化”。利益纠葛,攻守同盟,一旦出事,往往官官相护;拔起萝卜带出泥,窝案、串案接连不断。巡回法庭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跨区域审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最高法从具体案件的“汪洋大海”中解放出来,直接在片区予以解决,提高效率。区行政区划的审判,更是有利于去除地方利益集团对司法的干预,让司法之刃更加锋利。

对于第三个问题,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司法审判在“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之后,谁来审判?当然是法官。有权必有责,让裁判权回归到法治的轨道后,必须建立权责一致的体制机制,让“谁裁判谁负责”“用权受监督”成为常态,这就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意义所在。

同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真正要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首要的基础是审理者懂法,这就是在公报之所以在“守法”一段之后,强调法治专门队伍重要性的意图之所在。

司法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四中全会公报,在司法部分的三大亮点。

当然,在法治的春天来临之时,推动司法的独立性并非是“独立”的,这需要更多的法治改革相配套。按照往年,公报往往比《决定》谨慎,原则性多,具体设计少,相信此次也是如此。但至少,公报中亮点频出,等待途中,我们也不会失望。(文/林亦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