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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平:中国语境下的基层司法改革现实【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9
摘要:2013年是改革之年,伴随诸多经济领域改革启动的,还有司法改革。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

摘要:2013年是改革之年,伴随诸多经济领域改革启动的,还有司法改革。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被视为推动中国司法改革,实现独立司法的重要一步。但中国基层的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工作人员对这一改革举措如何看?现实何在?

二是“财”的问题。按照《决定》规定,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问题是,省级财政是否有足够财力来保障全省法院、检察院的经费需求,其财源从何而来,这是地方法官、检察官比较关心的问题。显然,如果不改变现有的财政税收体制,由省级财政独立承担新增的法检经费需求,是不现实的。因此,改革后省以下地方财政可能仍须分担一定比例的法检经费,而这涉及财税体制改革和中央、省及地方复杂的利益博弈。另外,经费的分配也是问题。在同一省区内,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消费水平是不一样的,因此全省法院、检察院不可能适用统一的经费分配标准。但是何种差额标准是合理的,也是个复杂的问题。

三是管理模式的问题。法院、检察院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以后,在省级层面,如何对全省法院、检察院实行管理,是由省高级法院管理全省各级法院事务、省检察院管理全省各级检察院事务,还是设置统一的省级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尚不清楚。目前看来,实行第一种管理模式的可能性最大。若果如此,就法院系统而言,是否会加强省级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行政控制,强化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从而影响下级法院及法官的独立性?以行政化替代地方化,将完全有违司法改革的初衷。

四是是否会出现省级的司法地方化?地方法院、检察院实行省级统管以后,各省成为独立的司法单元,由此可能形成省内自控体系。各省法院、检察院可能奉行省级本位主义,对跨省民商事案件,做出维护本省区利益的裁判。还有地方法官、检察官表示,今后不排除省级党政部门出于本省维稳的需要而对法院、检察院施加压力。

因此,省级的司法地方化仍然值得我们警惕。

司法独立与公信力困局

尽管由《决定》推动的司法体制改革并非一步到位的改革,而是有所保留和折衷,而且新的司法体制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有待我们去破解,但是我们仍然必须充分认识到这次改革的巨大意义,因为它毕竟在实现司法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实质的一步。“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一个宪法原则,在中央文件中也屡被强调,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机制作保障,这一原则实际上是被架空的,而《决定》则是中央首次将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转变为制度化实践。

自从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以来,虽然从官方意识形态到社会舆论,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法治实践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与人们的理想预期仍然相距甚远,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非法治的观念和现象仍大量存在:公共权力不受节制,滥权渎职;官员贪腐;市场经济领域乱象纷呈;社会矛盾、冲突加剧,等等。这一切充分反映出中国的法治水平还很不高,而法治不彰的根源就在于还没有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

司法既不能约束公共权力的贪腐和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能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有效的、具有公信力的解决机制,建构公正、有序的社会秩序。正因如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个公正权威、运作高效的司法体系,就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司法要发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功能,履行好推进法治、臻于善治的使命,就必须具有公信,公信是司法的生命。现实中很多普通的刑民案件,之所以被舆论放大为影响性个案,背后折射出民间对司法的不信任。因为不信任司法,人们在有了矛盾和诉求后,往往诉诸法外的解决措施(如信访、闹事等),从而严重妨碍了法治秩序的建立。

司法的公信来自公正,而公正来自独立,因此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在于保障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决定》的实行为司法权的独立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相信对中国法治的发展也必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当然司法改革并不能止于《决定》,要在中国建立一个优良的、足以支撑法治运行的司法体系,依然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