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有所着墨。曾被2013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的“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将成为下阶段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公报关于法治建设的表述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从最高法院2013年的多份官方文件和讲话来看,“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针对司法地方化问题。对于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的行政化严重问题,则主要通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来实现。 当前,中国上下级法院机构之间、法院内部的运作和管理上,都具有高度的行政化特色,比如上下级法院间的案件请示汇报,法院内部实行审委会制度和案件审批制,造成案件的实际审理与案件的判决过程相分离。 对此,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内容,可能涉及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 较早前,深圳、佛山等地曾积极探索审判长负责制,弱化了庭长、副庭长对法官的行政管理职权,赋予审判长对审判团队的管理权以及对所审理案件的裁判权。今年10月下旬,最高法院下发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其中的关键即包括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 而同期公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在要求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坚决支持合议庭和独任庭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上级法院坚决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提出要不断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机制。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正式提出“司法改革”以来,迄今中国的司法改革已开展了三轮。 1999年前后和2004年前后的两轮司法改革相对比较强调司法的专业化和独立地位,尤其对“司法权地方化、审判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这三大顽症颇有着力。2008年之后的一轮改革以“司法大众化”为核心,以“能动司法”“大调解”等为主标签,出现不同于前两轮的趋向,强调司法改革的“中国特色”,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争议。 而新一轮司法改革,对司法机关、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视,意味着对前述的争议有了部分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