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12 月28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揭牌成立。图/CFP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遵循的立法精神。 过去的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上述立法精神和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及时地作出了两项立法决定,推动和引领重大司法改革稳步前行。这两项立法决定分别是关于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14 年6 月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授权决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沈阳、南京、武汉等18 个大城市中开展,为期两年。决定称,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程序虽简化,但权益保障不弱化。授权决定着重强调,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对于这次授权决定,大家赞誉有加,认为其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志健说,通过授权一部分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的程序试点,可以更好地应对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特殊时期刑事案件高发,以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同时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提高司法效率有着积极意义,也有利于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积累实践经验。 关键是,这次授权决定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充分体现了尊重法治、依法改革、保障人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其江更是高度评价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的试点,在历史上是第一次。为今后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意义。这次改革是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既确保了改革于法有据、合法正当,也体现了依法改革的法治精神。” 同为推动和引领司法改革,2014 年8 月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决定》指出,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 可以先在所在省( 直辖市) 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又一新起点。 但是,其意义远远不止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院内设机构按照精简原则从严控制,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加强审判人员专业培训。知识产权法院还将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措施,有序推进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完善职业保障等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信。2014 年12 月28 日,周强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揭牌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新型人民法院审判机构的示范作用,坚持改革创新,为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可复制、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由此观之,知识产权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司法改革先行者和“试验田”的角色。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决定支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其意义超出了保护知识产权本身,更大价值在于推动和引领我国司法改革“蹄疾而步稳”地走向远方。 目前,依法相继成立的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稳步推进多项改革措施。 (文/本刊记者 李小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