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也在关注之中,把我看到的相关内容转贴于你看看吧: 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依照公开披露的消息来看,此轮改革的重点将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具体包括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政法经费保障、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在司法经费保障方面,以后法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二、报告在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也做出很多的调整。如对于我国的人权保护有诸多的制度设计显露出对人权的偏重。将包括劳教制度的调整,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调整,看守所管理制度的调整等三个大的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其未经审判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劳教制度受到很多专家学者的质疑。职权调整改革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将此项权力移交调整到法院来行使,以确保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化。 2、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院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其中包括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案件。对于公 ... 这个问题,我也在关注之中,把我看到的相关内容转贴于你看看吧: 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依照公开披露的消息来看,此轮改革的重点将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具体包括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政法经费保障、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在司法经费保障方面,以后法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二、报告在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也做出很多的调整。如对于我国的人权保护有诸多的制度设计显露出对人权的偏重。将包括劳教制度的调整,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调整,看守所管理制度的调整等三个大的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其未经审判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劳教制度受到很多专家学者的质疑。职权调整改革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将此项权力移交调整到法院来行使,以确保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化。 2、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院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其中包括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司改草案在职权调整方面的第二项调整就是提出应该将此项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公安机关或者别的机关来实施。 3、在我国,看守所作为主要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在侦查、羁押、改造主体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针对此问题,司法改革报告草案提出,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现状需要改革,应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之下,这就是职权调整的第三项内容。 在此基础之上,司法改革草案提出,检察院主要专心做法律监督建设,以实现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目标,其中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和对于司法系统其他部门的监督。 关于在司法改革中涉及到检察机关的内容,我还了解到按照中央有关精神,为更好发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今后检方可以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中,指导公安侦查。同时,检察院可以派员旁听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