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责编:牧野 赐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摘要:本轮司法改革是由中央直接领导的一次深入司法机制、体制层面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强调地区试点的逐步推进与改革模式的多元化,突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实施遵循合法性原则; 本轮司法改革涉及三大板块,即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司法机制运行的改革与提升保障人权的司法水平; 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导,其难点主要在于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与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改革; 完善司法机制运行的改革与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措施由中央直接推动,其难点主要在于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关键词: 司法改革 去行政化 去地方化 员额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 党的十八大开启的这轮司法改革,通常被称之为第三轮司法改革。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分别进行了第一轮和第二轮的司法改革,而在这之前我们的政法机关、各司法部门也都在进行改革,大都是各个地方、各个部门主导的,是零散而不系统的,且其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外在的东西,比如说法槌、法袍、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调整,办案的方式与方法,所以我们通常不把它归结为一次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正规的司法改革。那么从这样的含义上来说,我们从十八大开始,以十八大为标志,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确立的内容为改革的重点,构成了当下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总体框架。不把本轮司法改革的特点梳理清楚,就很难去理解这轮司法改革跟前几轮改革的差异与区别,也就不会更加深入地理解、领会当前改革中的这些热点和难点问题。我认为这一轮改革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央直接领导 这轮改革是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中央成立了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总书记亲任组长,总理担任副组长,所有的改革的方案都必须经过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准或者同意。过去我国司法改革至多由中央政法委主导,而此次则直接由层级更高的深改小组领导,表明本轮司法改革比以往更加注重顶层设计。 (二)强调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 改革方案把全国,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32 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分成了三批试点地区。第一批,是 7 个省市,包括上海、广东、海南、湖北、青海、吉林、贵州。第二批涵盖了东西部 11 个省市。今年底要将剩余的 14 个省、市、自治区的司法改革全面铺开,这就使得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地区全部进入了改革的序列。 试点强调模式的多元,强调在中央改革整体的框架下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种试点先行的做法符合改革的规律,表明我国在推进改革方面更加成熟。因为改革就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司法的实际,能否解决所要解决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如果改革措施确定,即全国大范围地推行,一旦措施不当便容易造成局面的被动。这种改革试点同时分批推进的做法,可以使后面的试点地区不断总结前面试点的经验教训,为其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即总书记所说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种推进改革的做法更加稳妥,保证了改革的规范、有序。 (三)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本轮改革突出强调其改革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强调改革的合法性原则。如果法律、法规的框架要突破,则应通过立法、修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来进行。在本轮改革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第一次是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两个巡回法庭,在深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广东、广西、海南三省的上诉、申诉的案件,在沈阳设立第二巡回法庭,管辖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的上诉、申诉案件。第二个授权,就是去年6月 26日全国人大对两高在全国 177个法院、检察院试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授权。刑事诉讼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这次试点的是速裁程序。速裁程序的建立主要是为了适应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一些过去由行政处罚法规范的轻微犯罪被纳入刑法之后,提高对此类犯罪处理效率的情况。这个试点为期两年,到 2016 年的 8 月份试点期结束,届时两高将进行评估并向全国人大报告试点的成效。第三个则涉及到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上述做法非常得当,通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来进行试验,解决了改革措施合法性的难题。 (四)深入司法体制机制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