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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负责人须有法学背景应成制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9
摘要:司法的严肃性与对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性也决定了,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严苛标准,来为司法从业者明确专业门槛。

日前,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强调,要推进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从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事理、情理,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在会上,孟建柱首次提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要求,除了具有担任领导干部所需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作为近17年来首次召开的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行内人士看来这还是“一场准备了3年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法学专业背景要求,需要有纵深的制度解读,以及与中共十八大后的诸项新一轮司法改革措施结合来看。

专业化,是一以贯之的司法改革要求,法律职位的专业化首先便应该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检人员的任职要求,均有非常明确的专业门槛,那就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辅之以法律从业年限。而对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任,则标明“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笼统来看,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资格,法定标准之中便内含了法学专业背景的条件,只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标准无法准确衡量,这也造成了实践中不少法检负责人并不那么懂法的现象。

全国政法会议上对法检负责人专业背景的强调,有其现实依据,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级法检机关的负责人中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比例并不高。2014年3月,《中国青年报》对全国31个省份62名地方法检两院负责人学历背景做数据分析,“接近七成的人员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并不算高的法学专业背景比例,在个案层面有颇多争议性的案例。2014年9月财新网报道,浙江温州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转任台州中院院长,公示期间引发讨论,不乏法院系统官方微博表达质疑,质疑的核心便是拟任人员不仅没有法学专业学习经历,甚至不符合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要求。类似的争议还包括2013年长沙中院院长公示等。

法检负责人的专业背景要求,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实践中,还面临更多考验。以员额制为例,日前北京法院系统全面推开员额制改革,最终确定需要参加入额笔试的法官是988人,另有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入额的“一线审判员以上法律职务”1400多人,这其中便包括了法院院长等领导职务。法检负责人在本轮改革中入额,同时也被明确要求参与一线工作,法院院长要审案,从这一业务需求的角度看,法学专业背景(甚至更高的“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要求)也成为必备的职业要求。不仅如此,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在亲自参与一线审案、办案的同时,还身兼审委会、检委会成员身份,对疑难案件的讨论、表态甚至拍板,不论在此轮改革后、还是之前,都在事实上面临着更高的专业化检验。

此前,孟建柱曾在《人民日报》上撰文提出,要“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法院院长审理典型性案件(包括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在各地已有部分实践,改革初衷在于通过法检负责人的业务参与带来更多专业示范的意义,这也就对法检负责人这一职务的专业素养、法律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司法改革与实践的现实需要,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长足进步,都迫切需要将对法检负责人的专业化资质在立法层面予以制度性解决。

始于2002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5年12月,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运行至今,法检系统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比例已有相当规模,这是对法检负责人提出更高的法律专业要求的最大现实基础。司法的严肃性与对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性也决定了,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严苛标准,来为司法从业者明确专业门槛。不仅是普通法检从业者,包括法检负责人,满足基础的法学专业门槛,乃至接受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检视,应当成为制度化的入门条件,这需要《法官法》、《检察官法》在法检负责人选任标准上的修改和明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