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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公交纵火恶魔徐孝福一审被判死刑(附公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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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公交纵火恶魔徐孝福一审被判死刑(附公诉



2016年6月21日,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烟台龙口“8.20”公交车纵火案宣判,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出示的证据、发表的公诉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

2014年8月20日,烟台龙口市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刑事案件,1路公交车被人为纵火,死伤多人,犯罪嫌疑人徐孝福于2014年8月22日被抓获。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案件顺利侦结打下了基础。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了徐孝福涉嫌放火一案,并于2015年7月17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徐孝福放火一案在龙口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茂华、王仲瑶出庭支持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徐孝福与其妻栾桂莲2011年在所居住的龙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逄家村旧房改造过程中,没能及时分到一期住房,为此不断上访。2013年8月26日,栾桂莲在上访过程中坠楼身亡,被告人徐孝福又因此不断上访。因上访诉求未得到解决,被告人徐孝福产生放火焚烧公交车来引起社会关注的极端想法,遂于2014年8月20日早,在家中用一约500毫升的矿泉水瓶装满汽油,放入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当日8时15分许到达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点,登上车牌号为鲁FK1605的1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龙口市道恩集团附近时,乘车人数逐渐增至40余人,被告人徐孝福趁人不备,在手提包内秘密拧开盛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将汽油撒到包内衣服上。当车行至龙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东龙化村路口附近时,被告人徐孝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包内衣服点燃,扔在公交车中间过道,引发车内大火,多名乘客未能逃离,致3人死亡、6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和车辆毁损报废。

由于被告人徐孝福一直对案件发生的前因(旧村改造分房及栾桂莲之死)提出质疑,公诉人在庭审中首先围绕前因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充分阐明了徐孝福所谓的前因其实是因自己的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支持,并就徐孝福的放火行为进行了有力指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该案,并对公诉人的表现给予一致好评。

【出庭公诉人介绍】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公交纵火恶魔徐孝福一审被判死刑(附公诉



颜茂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连续多年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院表彰嘉奖,荣获全市侦查监督“十佳”办案人、全市“十佳”公诉人、全市公文写作业务能手、优秀通讯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主办或参办了一批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敏感案件,办理的韩国人孙某等16人开设赌场一案,涉案赌资高达12亿,卷宗上百册,是全省最大的涉外网络赌博案件。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公交纵火恶魔徐孝福一审被判死刑(附公诉



王仲瑶,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2009年7月通过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到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13年9月调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2016年4月任命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职期间,多次在省市征文、演讲比赛中获奖。



附:公诉意见书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2014年8月20日,龙口市发生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给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蒙上了一层浓浓的阴影。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未得到支持,而迁怒他人、报复社会,采取极端手段,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纵火,造成无辜群众多人死伤和重大财产损失。今天,在这里依法对被告人徐孝福放火一案进行公开审判。为揭露犯罪,弘扬法律,维护正义,我们受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和质证,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充分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徐孝福故意放火的犯罪事实。但庭审中,徐孝福不断辩解所谓的前因,主要是对其妻栾桂莲的死因提出质疑。公诉人认为首先必须把栾桂莲之死因进行充分分析,才能更加有力地指控徐孝福放火的犯罪事实。

今天的庭审调查中,公诉人就栾桂莲之死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关于引起徐孝福与栾桂莲上访的一期回迁房问题,有充足证据可以证实徐孝福提出的是不合理要求:

(一)龙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徐孝福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龙口市纪委出具的《龙港街道逄家村分房问题的调查情况》以及龙港街道逄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能够充分证实,龙港街道拆迁房的分房经过、被告人徐孝福与其妻栾桂莲的要房经过。从中,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徐孝福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名参加一期分房,也未与村委签订一期搬迁协议,最终没能分得一期拆迁房。这种情况该村还有200多户,村委决定全部不分一期房,80几套余房全部用于二期躲迁。徐孝福的儿子徐节鹏于2012年6月4日与逄家村委签订《房屋搬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是二期搬迁协议。由此可见,徐孝福家没有签订一期回迁协议,日期截止后就不再享有分得一期回迁房的权利,村委也很难因为徐孝福以其子徐节鹏要结婚为由给他们分房。徐节鹏签订了二期分房协议,实际上也认可了这一分配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徐孝福与栾桂莲不断上访,要求分得逄家村的一期回迁房,客观上村委无法也无权违背原则满足其要求。公众在公允的立场看,也很难认可他们的行为。

(二)关于栾桂莲之死,公诉人在庭审中也向法庭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可以总结出栾桂莲之死当天的行动轨迹和后期龙口市公检两机关对此事的处理。

综合这些证据材料,我们认为栾桂莲坠楼身亡一案,完全可以排除他人作案可能,认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理由如下:第一,栾桂莲在坠楼前已有寻短见的倾向。徐孝福自己讲过,因为拆迁分房的事压力很大,栾桂莲曾表示要去政府寻短见。附近鞋店的服务员也证实了徐孝福曾说过栾桂莲有可能去政府寻短见的话。以上证实被告人徐孝福对栾桂莲坠楼一事是有预知的。第二,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来看,栾桂莲坠楼的位置是在龙口经济开发区办公楼6楼窗户处,只发现了栾桂莲一个人的脚印,没有勘查到其他任何人的脚印和痕迹,更没发现打斗的痕迹。在现场没有第二人的情况下,可以排除他杀的可能。从栾桂莲的尸检报告上看,栾桂莲全身上下没有任何打斗、撕扯的痕迹,而是有大面积的擦挫伤和爆裂创。从法医学的角度分析,这种伤符合高空坠落形成的特征,人为施暴难以形成,因此可以排除人为致伤的可能性。第三,多名证人证实,栾桂莲坠楼当天,在龙口经济开发区办公楼内滞留时间很短,也未与接待人员发生过激的言行,更无身体上的冲突。如果像徐孝福所言是被他人所害,栾桂莲在面临生命危险时,会本能地挣扎和呼救,但经公安机关调查,现场没有听到任何呼喊声和打斗声。还有证人证实,栾桂莲在坠楼之前,独自往6楼走廊东侧走,都以为她要去卫生间,后来知道栾桂莲坠楼身亡。在这么短的时间、在未发生任何冲突、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根本无法预见,更无法知晓和阻止栾桂莲的跳楼行为。第四,接待和处理上访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和正常职责,作为政府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因为工作没有任何必要、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可能要置任何上访人员于死地。阻止上访与故意杀人的后果孰轻孰重,不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作为任何正常人都非常清楚,谁都不可能为了阻止一起上访事件而去蓄意杀人。第五,被告人徐孝福在今天的庭审中及以往的上访过程中,均未提出任何有价值的栾桂莲系他杀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徐孝福反复宣称的栾桂莲被杀害一事,没有任何证据,也不存在犯罪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立案条件。龙口市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和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立案监督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孝福所谓的放火罪前因完全是其个人的猜测、臆断。而实际上,被告人徐孝福即使有千万条理由,也不应在卑劣的动机之下,采取毫无人性的手段,去剥夺和伤害那么多无辜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下面,公诉人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徐孝福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徐孝福实施了在龙口1路公交车上的放火行为。认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有打火机风罩、烟头等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同时,被告人徐孝福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铁证如山!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徐孝福具有放火的直接故意,且主观恶性极大,罪恶极深!

我国关于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客运车辆。被告人徐孝福携带汽油乘坐公共汽车,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放火报复社会、引起社会关注!被告人徐孝福曾多次供述:“因为栾桂莲死在开发区政府这个事,我上访一直未得到解决,大约在作案的10天以前,我就产生放火烧1路车的想法。我想用汽油放火,我以前加工首饰,家里一直存有汽油。”,“这样影响大”。被告人徐孝福明知在公交车上放火极易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公共安全,仍然积极准备汽油、衣物等用于放火的一系列工具,并选择交通高峰时段进行放火作案,其主观上具有放火的直接故意。

从其选择的犯罪地点来看,徐孝福选择的是在最常用、最普通的交通工具——公交车上放火。公交车相对封闭,人员众多,火势一起,人员难以疏散,且乘客没有任何心理防备,谁会想到一次日常的公交之行会是一场生死之劫!火车、飞机、轮船都有严格的安检流程,而公交车由于路途短、站点多、客流量大、上下客频繁的特性,无法实行逐人安检,其安全性相对薄弱。被告人徐孝福明知这些,却故意选择在公交车上放火作案,其主观故意昭然若揭。

从其选择的犯罪方式来看,他是在公交车上使用汽油放火。汽油,属于极易燃烧的烈性燃料,保管、运输、使用都要万分小心,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起火或爆炸,这是最基本的常识。被告人徐孝福曾经从事首饰加工,明知汽油属性之烈,为报复社会,深思熟虑后仍选择汽油放火这种危险性极高、破坏性极大的作案方式,其主观恶性之大不言而喻。在8月20日案发当天,被告人徐孝福其实可以在多个环节中止自己的放火犯罪行为。他为找到1路公交站点,打听了证人吕某某;上车后,车辆行进十几站后,拧开盛放汽油的矿泉水瓶,将汽油倒在旅行包内衣物上,用打火机点燃。这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如果徐孝福稍有一点良知,都可以中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可是他不管不顾,在1路公交车上,隐藏自己的罪恶目的,完成了这一系列动作,引发了这场大火,自己却在第一时间逃之夭夭。可见,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时犯意的坚决,更可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从其选择的犯罪时机来看,徐孝福从1路公交车的始发站附近站点龙矿商城上车,当时车上乘客很少,徐孝福没有动手,当其看到待车辆行至大川活塞公司附近,乘客增至40余人时,徐孝福便开始实施放火行为。被告人徐孝福选择在交通高峰、人员密集时段实施放火行为,其主观恶性之大,不可饶恕!

纵观全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人徐孝福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极其决绝,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意图极其坚定,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大,罪恶极深!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所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被告人徐孝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案发生的原因和启示

分析本案发生的原因,我们不难从被告人徐孝福的性格中找出端倪。据侦查机关调查证实,被告人徐孝福行事偏执,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自以为是,只要自己的目的得不到满足,就开始与人为敌。公诉人在承办徐孝福放火一案的同时,也认真复查了栾桂莲死亡一事。在今天庭审中,公诉人明确阐述、回应了被告人徐孝福的疑问,龙口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和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栾桂莲坠楼身亡一事,没有犯罪事实,不应立案,也无法立案。司法机关已经明确回应了徐孝福的控告,履行了职责,没有任何失职之处。但被告人徐孝福固执己见,完全按自己的猜测行事,以此为由不断上访,一步步加深了自己的怨恨情绪,终于积怨难返,走上了与社会、与公众为敌的地步。

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家庭,只有和谐相处,才能发展共赢。日常生活中,难免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地方,正常人会自觉地置身整个大的社会环境中,合理处理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整个社会才可能和谐,自己的利益才可能得到保障。本案中,徐孝福和栾桂莲先是认为通过上访、通过以死相逼就可以达到追逐自己一己私利的目的。而后,被告人徐孝福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引发社会关注,又穷凶极恶,竟然在公交车上放火,这样的恶行世所罕见。善缘化干戈,积怨食恶果。最后房子没得到,妻子坠楼亡,家庭破灭,身败名裂。

在这里,公诉人想再次强调的是,社会最宝贵的是安宁,没有安宁的社会环境,人们将无法生活与生产。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没有了生命便没有了一切,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容侵犯!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和动机,置40余名乘客生命于不顾,都是丧心病狂、失却人性与良知,更为法律所不容,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被告人徐孝福罪孽深重,必须对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年8月20日,晴空万里,风和日丽,对于龙口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来讲是再寻常不过的一天了。但对正常乘坐龙口鲁FK1605 号1路公交车的乘客来说,却是一场噩梦和灾难。被告人徐孝福为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光天化日之下在公交车上引燃大火。一车男女老少40多人,车厢起火后,司机急忙打开车门,幸运的乘客有的从车门逃生,有的从车窗跳出,车在瞬间就烧得只剩下骨架。混乱中一片撕心裂肺的哭喊,来不及逃生的3名无辜乘客失去了宝贵的生命,6人受重伤,5人受轻伤,5受人轻微伤。并造成公交车和车上乘客的财产损失,高达30余万元。这些无辜的乘客与徐孝福素不相识,更没有任何过节,仅仅因为乘坐了这趟公交汽车,而惨遭厄运和伤害。年仅43岁的乘客梁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活活烧死,其状惨不忍睹;曲某某、孙某某两名老人,本该安度晚年,却因全身大面积烧伤并发感染,医治无效死亡;6名重伤者中,最小的一位年仅24岁,最长的不过60岁。他们的头面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被大面积深度烧伤,落下了终身残疾,后半生只能在病痛的折磨中度过。车上还有一名最小乘客,年仅八个半月大,还在母亲的怀抱中嗷嗷待哺,幸亏被母亲高高举到头顶,才幸免于难。每一个受害者都有着和乐美满的家庭,享受着幸福美好的人生,被告人徐孝福的放火行为,不仅给受害者身心留下无法治愈的创伤,也给这些家庭带来难以平复的毁灭性打击。

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是对公众人身财产权利的藐视践踏,是对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衅,放在任何文明社会,都不能被容忍!这也是一个让人无比痛心的案件。痛心的是无辜民众成为受害人,痛心的是无辜家庭遭受飞来横祸,痛心的是被害人在漫长的余生中将永溺痛苦。平安是福,稳定是金。依法惩置被告人是被害人的合理诉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广大普通老百姓来讲,国泰民安,和谐美满,安居乐业,才是心中永远的中国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案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为重大,必须对被告人徐孝福依法予以最严厉的惩罚!不严惩,不足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不严惩,不足以抚慰死者家属及伤者的心灵创伤;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严惩,不足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颜茂华 王仲瑶

2016年5月11日 当庭发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