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民国难产的司法改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民国难产的司法改革-读书频道-和讯网

  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许世应的意思是,新的司法制度固然难免缺陷,人民对新制缺乏信心与认同,中央和地方的情况也存在差异,但最大的困难还是人才与财力上的限制。而且,改革还受到地方势力、知识分子、办事人员的牵制、质疑和阻挠

  民国新立,自然少不得法政上的除旧布新,而司法改革更是重中之重。1912年3月,耶鲁大学法学博士王宠惠出任司法总长。甫一就职,他便发表《政见书》,指出“司法行政所以特立者,莫要于谋司法之统一”,他批评“前清时代,各省自为风气,因陋就简,流弊无穷。法庭既不完全,法官亦无学识,贻害闾阎,久为诟病。”因此,民国司法必须整顿。他认为司法应当全国统筹,经费、制度、人事之权均应统于中央。此外,他还提出“实行司法独立”“培养司法人才” “励行辩护制度”“采用陪审制度”“提倡改良监狱”五大方针,以为改革方向。

  不到半年,王宠惠去职,许世英接任。许虽为前清旧臣,但经历清末新政,亦曾于欧美考察司法,故对司法改革同样热心。1912年8月,许世英通过《政府公报》下令各省高等审判长和检察长“调查司法事宜”,紧接着,又于12月1日召开中央司法会议。在这次汇集中央与地方司法“学问家、经验家”于一堂的会议上,许世英发表演说,认为中国司法独立之声喧腾数年而鲜有起色,原因在人才、财力的困难和法制的“紊淆”。为了解决“司法统一”和“司法改良”的问题,许世英提出了《司法计划书》,谋以5年为期,于全国普设司法机构、培养新式法官。

  与制度改革同步的是人员结构的变化。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的众多旧式法官相继离职,具有海外学历的新式法律人则填补进来。比如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科的章宗祥被任命为大理院院长,具有英国大律师资格的林行规被任命为大理院推事,毕业于牛津大学法科的罗文干被任命为总检察厅检察长,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制经济科的江庸被任命为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

  然而,许世英的司法改革也很快遭遇困境,他本人亦于1913年9月辞去总长之职。随之继任的是梁启超。

  梁对前任的改革颇有微词。他认为由于法规不适、法官法才的原因,人民不仅感受不到司法独立的好处,反而还怀念从前的陋规。梁启超在司法总长任上同样不满半年,但他一改许世英普设司法机关的方向,转而兴起裁并之风。梁启超先是提交《呈请裁撤各省司法筹备处文》,促使袁世凯下令裁撤各省为筹备法院而设的司法筹备处。

  接着,他更提出在未设法院之地由县知事兼理审判和检察的司法之权。地方官员对许氏方案激烈抵制。1914年3月,地方都督、民政长官数十人联名通电,呼吁停办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停办审判和检察所。一个月后,袁世凯下令各地初级审判厅一概并入地方审判厅,不再保留。本来获得独立的地方司法权力重又落入行政官员县知事手中。

  短短两年时间,王宠惠、许世英等人为“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而力推的改革便偃旗息鼓,民国司法重又回到地方托大紊淆、行政司法不分的老路上去。

  司法改革为何如此之难?其实许世英早已点破:“司法一端,区划甚详,而言之或不能遽行,行之未必其遽效者,匪为制度之缺略,障碍之丛生,人民信仰之未坚,京省情形之互异也。人才之消乏,财力之困难,实为一重大原因。而督抚之牵制,州县之破坏,士夫之疑议,幕胥之阻挠,犹不与焉。”

  他的意思是,新的司法制度固然难免缺陷,人民对新制缺乏信心与认同,中央和地方的情况也存在差异,但最大的困难还是人才与财力上的限制。而且,改革还受到地方势力、知识分子、办事人员的牵制、质疑和阻挠,这些都是其窒碍难行的原因。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大开司法独立之倒车的袁世凯倒是有句话值得玩味:“务以国情社习为准,勿徒高谈学理。”笔者引这话的意思不是贬低学理的价值,而是强调,为了使司法改革得以成功,我们不能不认识现实的条件、不能不尊重人民的需要、不能不服从法治的规律。

(责任编辑:邓益伟 HN006)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