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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统一的评估行业协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当前制定资产评估法十分必要,规范行业行为也非常紧迫,该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希望能尽早付诸表决,出台行业大法。 审议中,围绕如何进一

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当前制定资产评估法十分必要,规范行业行为也非常紧迫,该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希望能尽早付诸表决,出台行业大法。

审议中,围绕如何进一步确保评估结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发展,多位委员提出,必须强化对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后续监管,提高评估师的从业技能和道德水平,加强和做好对评估师的职业技能、道德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委员建议应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能够把政府和市场的界限进一步划定清晰,而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让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是资产评估行业今后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吴晓灵委员说。

从业人员资质范围需要明确

草案第2章主要对评估师的准入资格、权利义务、行为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范围和含义并没有作出界定。董中原委员认为,立法要对这些内容进行明确。“从业人员是否需要考试?是否需要考核?是否需要许可?如果不需要考试、考核和许可,这样规定的后果,就是所谓评估师与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设立评估师的立法目的不清晰。”董中原说。

“草案现在对于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执业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执业的地域作出表述,这容易使人产生歧义,评估专业人员执业到底受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哪里都可以执业,还是只能在自己所在的地区执业?”欧阳淞委员认为应进一步明确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应强化对评估师培训监管工作

车光铁委员认为,应进一步强化评估师培训和监管工作。“从现实情况看,对于评估师的后续教育工作仍是个软指标,明显缺乏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硬性约束。”他建议,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评估师职业培训和年度考核机制,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处罚都太轻,违法成本太低。”刘政奎委员认为:“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增强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自律意识,规范其行为,提高行业的公信力,促进评估业的健康发展。”在他看来,在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仅可以作出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才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对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仅可以责令停止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仅对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对此,刘政奎建议,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增加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和评估机构停业的时间,而且可以取消评估师的资格;对于评估机构违法情节严重的,不仅吊销营业执照,对机构负责人也应该进行处罚,例如,两年之内不得重新担任机构负责人。

行业协会不能再当“二政府”

“我们真正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就是要让行业协会能够真正实现自律管理,而且能够代表业界的心声,向政府机关反映行业的声音,能够真正当好社会和政府的桥梁。”吴晓灵说,但是我们国家现在行业协会“二政府”的倾向太严重,这实际上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如果法律上有了红线,有明确规定的话,有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好与协会和评估机构的关系。

吴晓灵建议增加规定,违反第43条规定的,对于该机构所评定的事项不予认可。

“由于资产评估对象的不同就要划分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不同的评估师协会、制定不同的评估准则、规定不同的评估师资格、进行不同的评估师资格考试,这样做的结果将会不断造成和持续加剧评估行业的乱象。”董中原说,为了治理政出多门的乱象,才下决心制定统一规制的资产评估法,因此,无论是行业自律管理还是行政管理,都应结束分门别类、多头管理的局面。为此,他建议,应当设立统一的评估行业协会,不同专业领域可以在协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一个行政部门比如财政部统一行使行政监督职责。

罗亮权委员认为,草案中对评估机构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比较轻,容易造成有法难执,执而较轻,不利于资产评估的公正。

设立统一的评估行业协会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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