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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创造经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深圳的进步来自法治建设的大胆改革与创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曾如此评价。这几年,深圳改革与法治同频共振,深圳在建

原标题:深圳: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创造经验

深圳的进步来自法治建设的大胆改革与创新。”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曾如此评价。

这几年,深圳改革与法治同频共振,深圳在建设一流法治城市这张成绩单上,司法体制改革的表现更是可圈可点。2014年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在全国破冰扬帆启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为引领体制创新的先锋,为全国改革探路引航;作为广东省检察体制改革的首批试点,深圳市检察院于2014年底全面启动改革;2016年1月1日开始,深圳全面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统一由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司法改革领域敢为人先,社会对此充满期待。今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深圳调研时肯定深圳司法体制改革起步早、效果好,为全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有益经验,并希望深圳继续先行先试,结合自身实际推进改革。

司法改革的“地方样本”

深圳法院每次改革都先行一步而引领潮头,每次改革都大胆探索重拳直击司法痼疾而聚焦全国目光,深圳法院的改革俨然已成为全国司法改革的“地方样本”。

如何让司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如何克服司法行政化难题?这些,曾是摆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前的一道道难题。蹒跚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2014年初在深圳率先扬帆启程。法官职业化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从理念到技术,从设计到实践,无不努力走在领域前沿、时代前锋,深圳也因此率先收获改革的红利。

法官职业化改革,把深圳上千名法官从“当官”这座“独木桥”上解放出来,并将原本属于法官的权力、荣耀与责任交还给法官。法官职业发展的天花板抬高了,职业发展通道打通了,能够吸收和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通过法官职业化改革,深圳最终打造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敢于担当、为民服务、廉洁司法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

剥去“官”的外衣,意味着法官将在审判中更加注重“法”的本职。改革一在深圳成功“落地”,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破冰之举,亦是中国司法改革其余各项可资借鉴的标本,更是中国司法审判去行政化的先导”。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深圳实践,同样也是轰轰烈烈。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要解决的是“让审理者裁判”。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经中央批准,确定深圳市中级法院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改革后,新的审判权运行管理机制实现扁平化,把过去以业务庭室为单位缩短成以合议庭为审判单元,将审理权和裁判权统一,减少以往层层审批对独立审判的行政化干预,“还权”法官回归司法本质。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也是一项十分耀眼的改革。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深圳全面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统一由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对于探索和完善我国司法管辖制度,提升我市行政审判专业化水平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必将对全国行政审判制度改革产生重大的借鉴意义和示范效应。

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挑大梁

同样获得“还权”的,还有检察官。作为广东省检察体制改革的首批试点,深圳市检察院于2014年底全面启动改革,在完成机构整合和人员套改工作后,又顺利完成了首批主任检察官的转任、选任以及办案团队的组建工作。这意味着,改革后的主任检察官将挑“大梁”。

围绕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市检察院大刀阔斧撤销了所有内设业务部门,组建了78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检察长—主任检察官”的管理轮廓清晰。新的扁平化的组织架构,打破了旧有的权力分配模式,更加注重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将过去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的部分职权,直接授权给了主任检察官,这是市检察院的大胆尝试。主任检察官被授权直接批准或决定逮捕绝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名资深检察官表示,权力下放,主任检察官不可能再事事请示,有利于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挑起办案的“大梁”,案件质量和效率会得到更好的保证。

深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既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相应权力,又要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在制度设计中,《规定》在“放权”的同时加强“控权”,规范了主任检察官的权力行使。而对检察权运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在了由案件管理处扩展而成的“业务管理部”身上。

有专家指出,从全国范围来看,这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模式,必将对深圳检察工作和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改革后,将建立单独职务序列,在拓宽检察官上升通道的同时,检察官也获得相应的职业保障;突出主任检察官地位,解决了原来“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的问题;实行“大部制”管理,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由24个精简至11个,区院的内设机构也将精简50%以上。

第一巡回法庭“落户”深圳作用显著

2015年1月,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落户”深圳,这个被深圳人亲切地称之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甫一亮相就备受外界瞩目。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是“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构想在现实中落地,第一巡回法庭选择深圳,是对深圳司法改革良好环境的肯定,对深圳继续发挥改革先锋区、试验田作用的认同。

经过一年多的大考,巡回法庭取得了超出预期的积极成效,为全面推行司法改革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巡回区三省区的老百姓、法律界人士等已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改革的新风和实惠。据悉,第一巡回法庭成立一年共受理案件达898件,办结843件。巡回法庭的设置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三省区居民可以少跑2000公里路,大大节约了时间,就地化解矛盾,便利当事人诉讼。

在将便利的司法服务送到家门口同时,巡回法庭还将监督带到了家门口,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痼疾。在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痼疾方面,巡回法庭也建立了有效监督机制。比如巡回法庭的法官和助理的任期都是2年,审判人员跟地方人员接触有限,难以形成熟人社会,可以有效地避免关系案、人情案。在具体机制上,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审判,率先建立案件涉廉事项记录制度并通过受理应诉通知书、庭审释明等方式提示当事人有权进行监督,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一年来,没有发现一起违法违纪投诉,也没有出现一例党政领导对案件进行批转的情形,彻底杜绝了以前存在的“案子未进门,关系找上门”现象。(谢馥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