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工作通报会,宣告自2016年6月1日起,该院将正式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今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同意呼伦贝尔中院在辖区内选择七家基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指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中级法院统一指定的模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是呼伦贝尔市中院探索实行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改革的重要尝试。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集中管辖的法院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负责管辖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法院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管辖满洲里市人民法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管辖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管辖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和异地管辖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管辖不变。 为了使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更符合地区审判实际,在方案制订过程中,呼伦贝尔中院分别从案件数量、民族语言特点、是否便民利民以及避免相互交叉管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权衡与考量,本着以人为本、便民利民、法院巡回审判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规划,细致研判,最终确定了实行集中管辖和异地管辖的试点法院,并对相对集中管辖案件的受理方式作了规定。 呼伦贝尔中院推动司法管辖改革,旨在进一步优化内外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行政审判权创造了有利条件。呼伦贝尔中院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做好全面准备。(倪志静王国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