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与晚清地方司法体制的转型 北洋军阀史研究 · 2016-06-23 00:05:20 袁世凯与晚清地方司法体制的转型 王先明
在晚清法律制度变革过程中,作为直隶总督的袁世凯是积极的推动者,其角色和作用值得关注。首先他联合地方督抚,形成影响朝政变革的高层推动力量;其次,举荐精通中西法律和体制的专门人才,从政体构架和法律内容上注入新质;其三,积极推行地方政体改革,率先实行地方自治实验。清末以“预备立宪”为程式的政体改革,很多内容并未能在中央体制层面得以落实,而是借助地方改制实验为样板,以求渐趋推进这一“样板模式”。袁世凯在天津率先实行的地方司法改革,对于制度性近代转型的样板价值是不无意义的,其纳旧入新的渐进性特征,绅官体制的过渡性模式,以及以新代旧的总体性目标等内容,体现着复杂的历史内涵和时代特色。
在20世纪中国社会政治的现代转型过程中,现代司法体制的出现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它标志着中国传统的封建体系解体中国法律开始和世界先进的法律接轨,因而是中国司法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20世纪的中国法学是指本世纪以来受西方影响的现代法学(有学者认为是指19世纪后半期以来至今受西方影响的近现代法学)有别于此前主要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传统法学(律学)清末修律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撞击几十年之后,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项内容开 始的。20世纪初期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情况决定了晚清修律超出了传统修律的藩篱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晚清修律历时不到10年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在这一新旧体制更嬗的历史进程中,身处权力要津的袁世凯的角色和作用值得关注。 (―) 在世纪之交的庚子巨创下,进入20世纪后的清王朝不得不对来自朝野上下要求制度性变革的吁求作出必要的回应。1901年1月,清廷下诏变法。翌年5月13日,一道“上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歩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己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己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政府无不继承这三个大法。 在晚清法律制度变革过程中,作为直督的袁世凯是积极的推动者。首先他联合地方督抚,形成影响朝政变革的高层推动力量。法律改革的前提是司法制度的变革而司法体制变革则是清末以“立宪政治”为基本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日俄战争后中华民族危机的加深,先己勃发的立宪舆论愈益高涨。1905年1月,留日学生邓孝可写了一份《要求归政意见书》,要求慈禧归政宣布立宪,部分留学生还准备推举代表入都请愿。1905年2月29日,出使日本大臣杨枢又奏请“变法大纲,似宜仿效日本”,定为立宪政体。6月,袁世凯联合江督周馥和鄂督张之洞电奏请实行立宪政体,以12年为期。7月周馥又单衔奏请实行“立法、行法、执法”三权分立和地方自治的立宪政体。至此在8位总督中就有滇、粵、江、鄂、直5位总督奏请立宪同时川督则请派员考察各国政治。军机大臣中则有瞿鸿機和奕劻的推助,加上林绍年孙宝琦等巡抚和出使大臣的奏请,出洋考察政治即成不可避免之大势。故自7月初起枢府大员就连日会议讨论立宪,4日,商讨了派员考察政治的问题,9日,便正式决定了遣使出洋考察政治之事。清政府在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1905年7月16日)下了一道上谕宣布派员考察各洋政治。在晚清朝廷权威日见其弱的情势下,以直隶总督为首的地方实力大员的立场举足轻重他们与朝内力主改制的大员声气相通,形成足以左右朝局的政治结盟,将“立宪”政治及其体制变革推上轨道。即使面对革命党人针对“变法立宪”“以为阻止之计”的恐怖活动地方督抚,将军和出使大臣坚持立宪政治的立场也无有更易,“更宜考求各国政治,实行变法立宪不可为之阻止”。 其次袁世凯举荐精通中西法律和体制的专门人才,从政体构架和法律内容上注入新质。早在1902年4月袁世凯就会同张之洞、刘坤一保举沈家本与伍廷芳主持修律馆,以期“熟悉中西律例之员”,完成“举他族而纳于大同”的传统法制的现代转型。同时,袁又会保沈曾植,认为沈“学问淹博才长心细于汉、隋、唐、明诸律,讲求素深,而于政治事务,亦能留心,窥见其大”。尤其是沈家本曾长期任职刑部,得以浏览历代帝王典章、刑狱档案深入、系统地研宄和考证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源流沿革是谙熟中国古代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批判总结的著名法学家和改革清朝法制的执行者。不仅如此在西方资本主义文化东进、新学萌起的历史条件下,他还热心介绍和探索西方法律和法理精义,是当时中国比较全面地了解西方法制的代表人和企图改革中国封建旧律的法律专家。在担任修律大臣期间,遵照清政府“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沈家本确立了“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汇通中西”的修律指导思想。对西方法律采取“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而不取是之为愚的态度力图通过修律改变中国固有的传统法系以便“与各国无大悬绝”。指出“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宄西人之学,尤必翻译西人之书”。为此,他积极组织力量翻译法国刑法、德国刑法、俄罗斯刑法、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荷兰刑法等20多部刑法典派人到日本考察法制,对旧律加以变通修改。沈家本批判地吸收了中国的旧律系统而全面地介绍了西方法律吸取了其先进的法理、法例。这集中表现在他主持修订的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六法中,并由此奠定了中国现代法律和法制的基本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