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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励道书院之励道创课8: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实务操作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励道书院之励道创课8: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实务操作下,5月7日上午,西湖论道第陆回在西湖励道书院举行,我们请来了《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实务操作募集融资企业改造上市

  5月7日上午,西湖论道第陆回在西湖励道书院举行,我们请来了《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实务操作——募集·融资·企业改造·上市》一书的作者赵东升先生为大家分享“用私募股权去融资、改造企业去上市”等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实务操作内容。以下是赵老师的分享内容的下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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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道书院西湖论道第玖回:主讲人赵东升)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还有分支机构和其他联系方,包括受同一控股股东。关联方是否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大的基金是肯定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可能是同一个母体所产生,都是他们所出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相互参股。对于一些经营时间比较长的,尽调的时间花费也比较长。关联方也是涉及到利益冲突的问题。披露关联方应该不影响机构的登记,要求专业化管理里面,提交利益输送、风险隔离,设立公司制度进行规范。我个人认为这是要求披露子公司的目的所在。但我们也必须按照要求,不管是否与前面有重复都需要进行披露。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 ,包括公司人员、管理者、法人、股东都要进行披露。在披露关联方时,通过工商渠道核查这个申请机构是否完整披露。一个是可能不披露该怎么办?如果有关联交易,是否正当性进行说明。但其中有个问题,有些关联交易看起来是不正当的,那该怎么去规避。

  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条件。这对于一些保壳为目的的公司具有杀伤力。比如注册资本两个亿,他们内部有一个把控的尺度,到位资金多少。 一个目的是把保壳为目的的公司清理出队伍,一个是让真正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得到一个更好发展的环境,需要核查一下几个方面。从业人员他是不是股东?如果不是,而是聘请来的,那么公司员工的花名册。包括劳动合同、社保。公司员工花名册之前简单点的一家,最小的就是投资经理,上门就是投资总监、投资总裁或者有个副总裁,董事长、副经理。要为他们编制一个公司结构管理图,把部门分开。部门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还包括职称、证件类型、会计证等证件需要核查。有兼职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一个是承诺,还有要对兼职哪一块进行说明。还需说明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公司高管所需要说明的比一般员工多,主要指董事长、总经理、监事、董事长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的名单及调查表作为工作底稿。公司高管是否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比如他涉及一个房产纠纷,是不是一个重大诉讼,也没有必要去披露。那离婚这类算不算重大诉讼?个人建议对于人身的不做披露,具体情况未定,对刑事与行政处罚进行披露,对酒驾刑事拘留的也要进行披露。违章停车罚款严格来说也是要进行披露,是属于行政处罚。

  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现在比较多的一个问题,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上海这样的情况也比较多。注册地是什么目的、原因,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说清楚就可以。核实申请机构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实收基本比例。实收基本比例就是股东实缴资本占公司总实收资本的比例。实际经营最好还是去现场拍照合影,包括出示租赁合同或者产权合同。关于从业人员真实性的问题,目前还未出现年检问题,以后可能会出现。从业资格可以通过网站查询,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制度和内控制度,这是一个审查的重点。是否已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目前两个类型,一个是证券投资,一个是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与股权投资的制度是有不一样项目的,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29条规定,一般有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与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以及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这些制度是法律意见书审查的重点。包括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变更过来的。从规范要求抄袭然后修改。我们每一家机构在投资运作、审核方面具有特殊性。包括前面提到的利益冲突可能是不一样的。投资运作每家企业有自己的模式。生产机构是否已经制定了符合《私募基金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的制度。第二很重要的一块,这个制度在形式上是通过在股东会批准,除非公司章程里面有授权,比如说授权给执行董事,两三个股东可能是执行董事。或者授权给董事会,董事会几个人开一个董事会决议,签名通过一系列的制度除了时间。这是需要记住的一个点。

  制度也需要对照《私募基金的管理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制度制定有效执行的制度和条件。这种制度跟组织结构框架相匹配。问题是我们现在很多基金没多少人,有些基金只有五、六个人。只有这么点人,不能跟之前的制度相匹配。所以这里面有些对小基金是很难办的。从它的角度来说,一套制度起码要有一个人在管。内控、投资、审核一个制度,包括每条线。最小的一个投资经理去找项目,项目找过来有一个小组去走,不可能一个人。现状的私募基金都是一堆人,打比方找项目是五个人,审核可能是五个人里面的几个人,这实际上是不允许的。特别是风控的人是不能从事投资去找项目。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候该怎么对待这个问题也是该谨慎对待。

  业务类型刚才说到一个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基金不一样,制度也是不一样。监管程序还是需流水抽查查看一下比较好。这些制度都需要设立,并且通过最高公司机构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的通过。申请机构的基本制度,每一个公司都需要的是商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识规则,还有总经理的工作细则。这些制度一般都是参考IPO的上市公司的制度,这些公司制度都是比较成熟的。而在新的制度可能会有点难度,包括保密、人事、行政、经营、财务都是比较成熟的。核查。核查包括帮他们进行彻查,通过最高机构,包括书面文件需要签字盖章的原件。

  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在募集这一块,存在外包。外包业务主要是销售,私募基金让别人去销售,包括支付、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网站维护)等业务服务。外包相对来说比较少,有外包的时候还是需要核查几个方面。第一是是否有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没有这个协议体现不出是外包。第二是外包协议的基本内容,主要考察外包机构是否在基金行协会备案。有些是中监会通过但是没有备案,没有备案就不能成为外包机构。是不是中基会的会员。对外包前申请机构需开展尽职调查,外包机构的服务能力、相关制度、业务人员所匹配。对外包协议是否存在风险,我建议还是根据协议来,包括主题、协议内容、协议真实性等来确定它是否存在风险。外包机构是否具有基金业协会资格也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到。外包机构肯定是通过证监会,特别是公募基金里面涉及比较多,但在私募基金可能募集能力欠缺,通过这种销售机构分层人脉比较管,人脉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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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道书院西湖论道第陆回:大家认真听讲中)

  现场氛围热烈,与会嘉宾纷纷踊跃发言,和老师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头脑风暴,以下是问答实录。

  嘉宾:如果通过行销变成了非法募集?

  励道书院赵东升:现在新出来的募集行为的一些规定是比较死的。如果有外包机构的话,对外包机构的目的行为进行审核,出具意见书。

  嘉宾:如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产生了这种行为后,作为基金本身主体来说要怎么样的责任?

  励道书院赵东升:责任方面,有申请机构负责。为了保护投资者,虽然是委托这个机构来募集,但是所以的责任还是归私募基金。即使协议里面签了说某些行为免除我的责任,但规定很明确,免除不掉的。

  嘉宾:通过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募集的方式去核查他的身份,出具一个法律意见书,这时候还是违法的行为,这时候还是要私募机构来兜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