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2014年12月28日上午正式成立,上海市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成立的法院、检察院揭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讲话中指出,中央选择上海作为探索设立华行政区划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地区,体现了对上海法院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信任,上海第三中级法院“作为全国第一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它的成立对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这是国家首席大法官对成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现实意义最全面的概括和总结。 不过,这位首席大法官可能忘记了,在他的家乡早已成立了跨行政区划的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家乡湖北江汉平原有三个富裕的县级市,他们是潜江市、仙桃市、天门市。这三个县级城市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农业资源培育出一大批重要的支柱产业,经济产值位于湖北的前列。正因为如此,湖北省决定将这三个城市列为湖北省的单列市。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这三个城市的级别高于其他县级城市,那么,当地的司法审判工作将如何开展呢?经中央批准,湖北省在这三个城市组建了跨行政区划的汉江中级法院,负责审理这三个城市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在当地有影响的、湖北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由于汉江中级法院不隶属于当地行政机关,因此,全省有影响的重大腐败案件,往往由汉江中级法院审理。事实证明,这样做不仅可以摆脱行政困扰,而且可以提高当地的诉讼效率,当事人打官司再也不需要到荆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可以就近直接在汉江中级法院申请上诉,这对于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当然,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由于汉江中级法院没有依托的行政机关,因此,汉江中级法院所有的人财物都必须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汉江中级法院享有管辖权,汉江中级法院的法官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任命,而不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直接任命。这样的司法体制的确摆脱了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困扰,但是,由于缺乏地方人大监督,因此,始终存在着巨大的争议。这也就是为什么汉江中级法院成立十多年之后,始终没有大规模推广的原因所在。 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不受当地人大直接监督,因此,在独立审判的同时,有可能会出现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现象。换句话说,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虽然可以摆脱地方人民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干扰,但是,由于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受制于上级司法机关,因此,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和上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十分微妙。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得不随时听从上级司法机关的调遣,因为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安排都取决于上级司法机关。这种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附属关系,的确有利于强化上级司法机关的控制权,因而在司法系统内部具有强大的改革推动力,但是,由于这项改革触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这样的改革并非毫无争议。 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和第三人民检察院,实际上是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主导下设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和上海第三人民检察院必须首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虽然从司法体制上来看,这种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摆脱对当地政府的依赖,但是,由于在司法机关内部出现了新的行政依赖,因此,这样的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人们还需拭目以待。上海市作为一个中央直辖市,区内的交通十分发达,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中级法院,对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问题可能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在上海市这样一个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由于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处理得相对较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相对较高,因此,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干预并不明显。正因为如此,进行这样的司法体制改革除了强化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力之外,可能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当然,在中国的学术界一直有人倡导司法独立,在中国建立类似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司法体制。不过,由于这样的改革涉及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涉及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性质,因此,在没有修改宪法之前,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司法体制改革除了增加司法的成本之外,现实意义不宜过分夸大。司法改革必须尊重中国的宪法,司法改革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干预,但是,正如我们所分析的那样,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都来自于上级司法机关,那么,这样的改革实际上是在间接地强化上级司法机关的权力,这样的改革很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副作用,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可能在无形之中被消解,我国现行两审终审的诉讼体制有可能会彻底的变形。 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对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保持谨慎乐观的态度,毕竟,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改革不利于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改革有可能会导致出现新的更大规模的司法腐败,如果司法改革会出现新的小圈子化现象,如果司法改革会间接地剥夺地方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那么,这样的改革就应当慎重进行。 但不管怎样,我们应当对司法体制改革本身寄予厚望,因为改革的方法和方式以及具体的举措是一回事,是否改革则是另外一回事情。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应当是大幅度降低诉讼的成本,应当是为了提高司法的效率,应当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改革有许多文章可以做,设立巡回法庭就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改革举措。期望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设计和推行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广纳善言,因为只有这样,改革才不会偏离宪法的轨道,改革才能造福亿万人民。(乔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