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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方法论指引和推进司法改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7
摘要:用方法论指引和推进司法改革

  从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来看,我们不但要注重司法改革的实体内容,而且更要重视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问题。司法改革方法论是由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基本目标、基本手段、基本机制和基本保障措施来构建和完善的。

  伴随着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世界各国对于司法改革的模式方法、具体任务和技术路径等都呈现出了世界性的转向趋势。法治发达国家逐步由整体性改革转向日益精密的技术性推进,而法制发展中国家则注重法律体系统一构建背景下的整体性改革推进。“纵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刑事司法史,随着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甚至转向。”而这种司法改革的转向趋势和模式,必然会引出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今后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结合。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摸论”和“设计论”的方法被法律人所期待和推崇,形成了司法改革中的地方探索和顶层设计的“二元协调法”。因此,从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来看,我们不但要注重司法改革的实体内容,而且更要重视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问题。正如著名史学家王尔敏教授在谈论史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时所言,方法论问题不仅是理论与教学的需要,更是实践探索是否有效的关键所在。

  司法改革方法论就是在一定世界观指导下从事司法改革实践活动的所有方法、手段和途径的总称。司法改革方法论可以规范司法改革的推进路径和技术方法,实现司法改革的实然探索和应然设计,有助于司法改革的推进、深化和完成。具体来说,司法改革方法论是由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基本目标、基本手段、基本机制和基本保障措施来构建和完善的。

  第一,司法改革方法论的基本要求是以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为基础的。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

  第二,司法改革方法论的基本目标是“摸论”和“设计论”的平衡。当前的司法改革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顶层设计强调改革的系统性和全局性,而地方性的试点注重探索性和实践性。试点法院要把握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要把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大胆先行先试。作为一种司法改革的探索方法,地方试点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一些制度的创设来检验司法改革总体设计的成效和价值。但是,这样的试点改革也许存在明显的合法性问题和激烈的理论争议。

  而对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而言,方案需要经过一定的调研讨论,当前的司法改革存在适用范围和空间限度的界定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具有实证调研资料和理论研究,这样的司法改革方案在根本性和方向性问题上才能达成共识。因此,当前司法改革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怎样实现实践探索和顶层设计的结合。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在下述的基本手段、基本机制和基本保障中达到“摸论”和“设计论”之间的平衡。

  第三,司法改革方法论的基本手段是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当前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确定了体制改革中重要的、关键性的和基础性的四项改革任务——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这四项改革任务因事关司法改革的成败需要重点突破,而上述的地方性试点需要在顶层设计的背景下整体推进。

  第四,司法改革方法论的基本机制是改革参与和方案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和推进,试点的框架和方案相继出台,地方性试点的工作已经陆续启动。但是,从目前能够得到的信息来说。改革中的社会参与、信息共享以及方案完善等问题仍需要更好解决。改革中的广泛参与、改革信息的共享是司法改革方案和试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广泛参与的司法改革和信息共享机制、试点评估机制以及纠错机制的构建,司法改革方案将没有办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和完善,最终会影响司法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公众的理解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第五,司法改革方法论的基本保障是政策立法和依法改革。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的另一突出问题是谁来主导司法改革的试点任务和推进工作。如果由法院之外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来推进试点任务的实施,那么如何保证遴选委员会的公平性和公开性将是一个关键的制度设置,否则它将成为另一个“摆设”。进而,在实施司法改革的政策决策时,为了避免科学性和可行性的不足,防止改革中的政策主义和激情主义,有必要适时进行关于司法改革内容和步骤的立法工作。将司法改革的方案、任务和具体措施,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有利于巩固司法改革的既有成果,保证司法改革的严肃性和实效性,从而保障当前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同时,国家权力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改革互动进行决策、统筹和总结,并要适时促进相关社会组织的智库支持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