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第五条公开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化、职业化;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六条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第七条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