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7
摘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

  第二条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第五条公开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化、职业化;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六条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第七条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