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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 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7
摘要: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办法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还要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的任职回避义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