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201 第一节引言 《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译的书籍,是《中外司法文丛》中的一部。 我大致看了两遍,对全书的观感是: 一、这本带有编译性质的书,各部分的基本框架都不错,足以吸引有心人的眼球。因为在中国当法官当久了,不知外面的世界,总想找个窗口看看人家的法官是怎么当的?人家的法院是怎样管理法官的?于是,这种介绍美国法官制度的书籍,吸引想看窗外的法官,也就不足为奇。 二、然而,要将这样的书籍完整看下去,却不太容易。因为各个章节的具体内容,给人的感觉太杂乱;翻译式的文法语句让人颇为费解。感觉译者们是大量、完整地阅读了国外的文献书籍,而后抽取他们认为重要的、必要的内容介绍给大家。 译者是看过了整个大象,然后将大象的头和身子择其要描述一遍,告诉读者这就是大象。但是,读者怎么能将这种仅有要点的“头”和只留精华的“身子”组合成一头完整的大象呢?没有对整体大象的认知,这样介绍的“头”和“身子”无法自动组合成大象。 而使用翻译式的文法语句,比文言文还难懂。译者也许是想严格遵守原文原意,但是外文的语言逻辑和文法语句顺序与中文有很大区别。严格遵守原文原意,翻译成中文就难以让人理解其逻辑,其到底想说什么? 既然不能完整地看明白全部的内容,那我也择其要,挑选我感兴趣、能看懂的部分来做一番记录和遐想。由己推人、由人推己,反正外国人也是人,根据这个基本点来思考问题,来抒发自己看到的窗外风景。 第二节美国法官从哪里来? 美国由于各州法律制度差别巨大,选任法官的渠道,相比于我国目前逢进必考的法院入职考试制度及法官司法考试制度,是极不统一且相当复杂的。 具体来说,美国法官的选任制度大致有下列几种: 第一、立法机关任命法官。立法机关对任命法官有最后的表决权。但挑选被提名者、调查其资格、提交候选人名单都是由议会的各委员会完成。 批评意见: 议员没有能力考核司法候选人的职业能力。 2、受政治动机影响。 3、法官听命于议员。 4、议员想当法官很容易(以上内容见该书第2-3页)。 第二、州长或总统任命法官,也称为行政任命。 批评意见: 州长受制于政党政治的压力。 2、州长会期望从被任命的法官那里获得“对价”,等价交换。 3、州长管理州事务与法官遇到的问题没关系,选人方面有局限性(以上内容见该书第4页)。 第三、其他法官或法院选任法官,也称为司法任命。较为少见。 第四、政党提名选举法官。 对此美国有支持和批评的两种意见。 支持意见: 法官是制定政策的人,应当由受政策约束、影响的选民选择法官候选人,法官应当对选民负责(美国法官制定政策?是翻译不准确吗?不懂)。 2、是一种公开选任方法。 3、选民能了解法官的政治思想意识。 批评意见: 选民对候选人缺乏了解,对选举结果冷漠。 2、选民不具备评估候选人适格与否的能力,且容易受无关因素影响。 3、政党提名一般由政党领袖做出,政党领袖考虑政治便利不考虑职业能力;非最佳的候选人发现者。 4、当选法官觉得要对政党领袖和其竞选赞助人负责。 5、适格的候选人因竞选耗资、耗时和怕落选而不参选。 6、律师不愿牺牲自己的业务而参选任期短暂且需不停竞选的法官岗位。 7、统计资料推断:在职法官在司法选举中比不在职的竞选者更占优势(以上内容见该书第6-7页)。 第五、非政党提名选举法官。 批评意见: 选民对候选人缺乏了解,无能力评估法官的当选资格。 2、选民受无关因素影响。 3、竞选资金来源不平等,影响选举结果(以上内容见该书第8页)。 第六、提名委员会制度选任法官。 针对以上选任法官制度的种种批评,1914年美国的凯尔斯教授提出了一种新制度——提名委员会制度。其主要内容为: 由法官和(或)律师组成提名委员会; 2、选举一个官员从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名单上任命法官; 3、被任命的法官在试用期和每个任期满之前,都要通过等额选举来决定留任与否(以上内容见该书第8页)。 第三节复杂的美国法官选任方式给人的思考 从上节简单的介绍中,人们可以感觉到美国法官的选任方式,有如下几个特色: 1、选任方式多种多样,并不统一。 也许美国各州有各州的法律,法律不统一造成其法官选任方式不一。我们常说“见贤思齐”,美国人似乎并不懂得这个成语的意思,更未一体实行。虽说凯尔斯教授的提名委员会制度是一项新的相对来说更好更先进的制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美国州都买账,他们并没有因为其先进性而全体实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