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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司法改革再启程:共识之下仍须艰难抵达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7
摘要: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并借此向外界宣示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诸项改革目标的推进

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并借此向外界宣示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诸项改革目标的推进决心。

这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目标,相对集中、具体和全面的一次展示,尽管依然是大方向的描绘,尚未逐项出台制度性安排,但有理由预期,纲要所涉改革诸项目标若得以逐步细化、切实推进,对当下中国司法环境或将有非常大的改观。

改革纲要用近万字描述了制度安排所要展示的改革路径,与学界、实务界乃至整个社会对于未来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与施行环境的预期与想象,有相当高的重合度。近20年来诸多法律学者所力主、所推动的内容,在改革纲要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显现。在司法改革到底应该怎么改的问题上,各界所达成的共识在逐渐扩大,致力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的努力行将进入实操阶段。接下来的问题,更多会在如何落实、如何理顺现有体制机制的关系,以及如何突破既有利益阻碍的层面展开,当然也包括对尚未纳入改革范畴的一些“更深层次问题”,做阻力与风险的充分研判。

此前对新一轮司法改革路径的勾勒,所提出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等命题,已经指向对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核心干扰之所在。在进一步的规划中,从人事管理制度、法官遴选上升机制、审判权充分独立等角度所要展开的改革,目的在于建立独立于行政权力运作和行政评价体系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排除干扰,当下的重点在于排除党政机关、人员对司法判断的各种掣肘,同时也必须警惕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我行政化、审级虚化等问题的影响,以及从制度层面真正摆正控辩审各方的职守所在。此次改革纲要特别强调“统管不是垂直管理”,表示要通过制度安排,在排除外部干扰的前提下避免内部操控的可能性,或在回应此前外界的一些忧虑。

以司法宏观改革出发的制度变革,最不能忘掉的是改革的初心。司法体制在频频发生的个案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成为改革之所以要再出发的理由,而改革的实效最终也必将通过每一桩个案的正义实现,来做最终的衡量和检验。这其中还包括,健康运转的法律体系与司法架构,在对待任何一起案件(不论普通,还是特殊)的司法判断,其依据都只须是法律,而不得(且无法)出现其他因素的掺杂,尤其是源自权力、政策口径乃至地域差异的影响。

日前,在山东济南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年底即将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执政党历史上尚属首次。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表示,“在通过应用法治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要破解以法治化道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方案过程中出现的僵局。”由是可知,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司法制度的全方位革新,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并未被高估,而且始终都具有决定性、指标性的价值。对改革阻力与难度,不盲目乐观;对既定方案,要勇于推进。多年司法改革讨论、实践与困顿之后所达成的那些共识,其最终实现仍然会是一次艰难的抵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