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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内容的变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7
摘要: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内容的变迁 ——以三对概念的对比为线索 侯学勇 【学科分类】理论法学 【出处】《浙江社会科学》2010(12) 【摘要】立足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已有成果,总结国内学界在该领域的研究发展状况,具有一定的理论反思价值。方法与方法论的界

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内容的变迁

——以三对概念的对比为线索

侯学勇

【学科分类】理论法学
【出处】《浙江社会科学》2010(12)
【摘要】立足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已有成果,总结国内学界在该领域的研究发展状况,具有一定的理论反思价值。方法与方法论的界分从模糊到逐渐清晰,可以看到法律方法论研究中跨学科、跨区域借鉴理论成果的不足与成长;从较多关注理论研究的法学方法逐步转向较多关注司法实践的法律方法,折射了法学研究中对法的实践作用的更多关注;从早期单一关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到现今法律方法论体系的日益完善,可以看到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学科独立意识的不断增强。
【关键词】方法;方法论;法学方法;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学;法律方法论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法学是以“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学训练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律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解决社会问题,所以,侧重研究司法实践的法律方法论在近些年甚为兴盛。大约自上个世纪90年代始,以法的适用与操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方法论在国内逐渐兴起,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发现、漏洞补充、先例识别、利益衡量等关涉法律方法的诸多词汇开始流行。由此而致国内法学研究的方向悄然改变,逐渐由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从形而上的法律本质的研究转向形而下的法律方法的研究。时至今日,国内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呈现蓬勃发展之态势,每年皆有较大数量的成果呈现,其中既有关于法律方法论基础理论层面的研究、又有关于各种具体法律方法的研究,既有学者专著对法律方法论的体系构成进行详尽的论述、也有大量的期刊文章研究法律方法论的具体结构。但诸多研究成果多是站在作者个人学术立场上对法律方法论体系的建构,少有在宏观立场上对该领域研究状况进行反思的成果。因此,立足于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已有成果,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初步总结国内法律方法论领域近一二十年在研究内容上的发展、嬗变过程,具有一定的理性反思价值。

  一、方法与方法论

  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在十余年的时间中经历了起步、发展及繁荣,伴随这一过程的是人们长期对方法与方法论这两个概念界分的争吵,学者们不时地纠缠于方法是否等同于方法论这一问题,且时常混淆二者。

  哲学中关于方法与方法论的界分其实已经很清楚。一般认为,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由“遵循”和“道路”两部分构成,“在古希腊人的心目中,更加看重以外在的途径供遵循,方法就是要给人们指出前进的道路。”现如今,人们对于方法含义的认识有所拓展,1968年出版的《韦氏新世界美国英语词典》将方法描述为“做任何事的方式、模式、程序、过程……有规则的、有条理的、明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是为实现某一既定目的而使用的具体手段、工具、方式,如各类教科书中经常提到的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方法”一词的。而方法论,依《韦氏新世界美国英语词典》的定义,是“方法的科学或方法的有序安排;特别是对与科学探索的推理原理应用有关的逻辑分支;……任何科学中的方法体系。”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方法,但也并非是各种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对方法的一种有序安排,是研究主体站在一定的学术立场上,对各种方法进行选择、排序而形成的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方法论涉及学术主体研究立场或角度的选择、研究目的的界定、研究对象的确定、研究途径或方式的筛选等问题。就此而言,作为用于完成某一目标之具体方式或手段的方法,具有价值上的中立性,并不能告诉人们什么应该做、应该先做什么,而只能是在这些问题已经明朗的基础上,解决怎样做的问题。至于应该做什么、应该先做什么这些涉及价值选择的问题,则是方法论需要解决的,方法论可以告诉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如何安排这些方法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法学领域中,梁慧星1995年就已对方法与方法论已作类似区分。在他这里,方法的含义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或方式”。 显然,方法只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使用的一些手段、方式、或工具,解决的是怎样做的问题。而方法论与人的活动有关,它给人以某种行动的指示,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目的,应该使用哪些辅助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可见,方法论关系主体选择使用哪一种方法的问题,它涉及主体的学术立场、以及方法的取舍,含有价值判断在内,这一点是方法所不具有的。

  随着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升温,不少学者在后来的研究中清晰地界分着方法与方法论。如胡玉鸿在讨论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时提出,从性质定位上讲,法学方法论是一种具有实践功能性的、体现学术立场、哲学假定的有关法学方法的研究程序与科学叙述;从内容体系上说,法学方法论包括基本理念、具体内容、法律解释方法等主要方面;并且,法学方法论构成法学理论的硬核,是法理学的必备内容之一。后来,他又专门对比了方法与方法论:方法意味着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的行动、手段或方式,它提供了方法论的体系基础,而方法论则重于说明方法在何种程度上具有恰当性,为人们思维提供相应的科学基础,“方法论是以方法为实践基础,通过理论抽象而获得的有关方法知识体系的说明。”刘水林也持有类似的观点。方法论一词是指对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究,它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而方法一词则指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因此,方法的功能或目的是提高研究效率、但不能给予人以指导,方法论对研究者带有约束性甚至强制性的规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也有学者认为,从学科发展的视角来看,法学方法论是在法学研究进入到一定阶段之后,对法学学科自身发展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的一种反省。这种反省表明了方法与方法论的不同:任何学术研究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学者们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某种具体的方法;方法论是学者们超越方法的技术性局限而进行的理论上的建构。最近有学者在研究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构成时,重申了上述关于方法与方法论的不同:方法并不能说明其自身的正当性,它无法确定在何种情形下应当使用哪种方法,也不能预示在具体研究中某种方法的采用是否适当;对方法之正当性的说明与解释,恰恰构成了方法论的内容;方法论是对方法的哲学研究,是侧重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