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改措施:悖离初衷,渐行渐远? 新一轮司改的目标既然如此清晰,那么现在已经推行的改革措施是否实现了初衷呢?答案显然是不如人意的,甚至给人一种换汤不换药之感;司法不公局面依然,甚至还有恶化的趋势。据笔者个人的观察,三年下来,司法改革成果总体上是形式多于内容,口号高于实质,有很多改革措施要么是文不对题,要么是乏善可陈。譬如,最高法院设巡回法庭,被认为是去地方化、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有效措施,但是法学界可能更多的人希望将省一级的高院部分合并,建立10个左右的高等法院;在省市区范围内将部分中级法院合并,建立少数几个中级法院;同时在地级市范围内将部分基层法院合并,实现司法的国家化或去地方化的问题,可能司法效果会好得多。类似的改革举措还有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很多人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不是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恰恰相反,行政法学界强调要解决民告官的难题,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可能更加必要。 当然,受到诟病的还有横空出世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很多学者包括司法人员对此提出质疑,员额制与立案登记制同步推进不仅可能加剧案多人少的紧张关系,可能制造法院、检察院内部更多的人事矛盾,还可能淡化或掩盖目前司法不公的深层次问题。比如说谁能入额,谁不能入额,院长庭长能不能入额的问题;在确定入额的过程中,会不会产生遴选不公、逆向淘汰的问题,年轻法官的积极性会不会受到打压、司法人才会不会流失的问题。 此外,法院系统陪审审制改革、检察系统监督员制度改革等“存量”改革也受到质疑。我们的陪审制形同虚设,为什么?因为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很少有专业知识和独立人格,在陪审过程当中,他们难以独立地发表意见乃至法官抗衡。陪审员参与审判,更多的是一种凑成合议庭的实际需要或形式民主的作秀表达。在这样一种毫无疑义的陪审制的前提下,还要大张旗鼓实行陪审员的数量倍增制,或者推行多元化陪审组庭模式,又会有多少实际意义? “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存疑 新一轮司法改革还存在不容回避的合法性问题,很多人对此却视而不见。但是,“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合法性问题不解决,冲突在所难免。比如司法改革的领导机构,在法治发达国家,如英国,类似的司法改革还在持续不断地进行,但他们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一般都是法定的国家权力机构,议会。但是我们目前主导者都是深改组、司改组,有时是中央政法委,甚至中办、国办都会发文部署司法改革。毋庸置疑,这些机构的行文都只能姑且称之为司法政策性文件。当然,还有改革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现在很多改革措施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但是在未经修改法律的情况下,就以政策性文件的方式大肆突破,并且没有人去重视这种现象(只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少数几项改革措施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这恐怕也涉及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中央、地方“两张皮”等现象亦不容忽视 司法领域中央地方“两张皮”的现象也非常突出。中央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很多在地方落实起来仍然十分艰难,比如说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问题,最高决策层希望将人财物由省一级的法院或者是权力机关统管,但是地方法院并不领情,因为某些地方过去给的相应的待遇可能会更高。 还有,作为改革的对象,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各怀心思,出台的配套措施或多或少植入了部门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司法解释僭越立法权的现象依然存在,局部领域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就是如此。 除了一些改革措施如前述操之过急的员额制让人难以理解之外,还有少数举措更不易理解,如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尽管法学界、律师界一再强烈呼吁不能够将侮辱、诽谤、威胁法官之类模糊条款立法入罪,以防寒蝉效应导致司法更加恣意和不公,然而人大秀发畅通无阻,高票通过。此举显然与司法公正的改革努力背道而驰。 “维稳”思路、“人治”惯习依然阴魂不散 有学者评价新一轮司法改革是对肖扬时期第一轮司法改革的回归。此话似乎不假,但是“维稳”思路、“人治”惯习阴魂不散,似乎又是第二轮司法改革的部分延续。譬如一方面我们在大张旗鼓地平反冤假错案,但另一方面大量冤假错案还在不断发生。有些疑似冤假错案尽管在全国范围内激起了舆论的关注,包括聂树斌案,包括部分所谓敏感案件,但是有关方面依然无动于衷。 在司法不公问题还没有全面缓解的情况下,公权力局部流氓化甚至私有化、家丁化的现象仍在加剧。立法过程如此,司法实践也是如此,抓记者、抓律师、抓大V,以及各种“捉放曹”的游戏,似乎完全不在法律框架内行事,让人每每产生对依法治国的分裂与违和之感。不仅普罗大众,就连学者、律师等专业群体对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也丝毫没有信心。笔者将其原因归结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措施远离了最初确立的目标,避实就虚,畏难求易,只改皮相,未及精髓;甚至为了解决一时“稳定”之需,仍然不惜以权力践踏权利,人治压倒法治。但是,公权力如果不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当权者将来也会自食其果,因为限制权力的法律实际上也是保护行使权力的人的。从正面理解,权力受到制约可以少让掌权者少干坏事,大权在握、无法无天,你就可能自陷其中;从反面理解,如果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掌权者一旦出事还可以拿这些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致于事前滥权违法,事后上告无门。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公正执法和司法,无论是对普通百姓,还是对当权者,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反之,高压之下的社会矛盾不断累积,可能会像最近几起爆炸案一样成为潜在的社会隐患,不能释放的社会压力会逐步升级形成压力舱,可能会随时导致冲突事件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同时,中央对地方明显的司法滥权行为不闻不问,很多冤假错案、大量的暴力拆迁事件、甚至导致当事人自焚甚至被焚的惨剧,居然没有听到中央层面发出谴责或叫停土地财政的声音,长此以往怎么可能实现有效的转型呢?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例如当前实体产业、制造业普遍下滑的情况下,如果因为失业导致一大批流民不断积累社会戾气,将来就有可能爆发局部或者全局性的社会动乱。作为权力保障的最后堡垒和社会争议的最后裁判者,司法机关如果不能通过公正司法有利地去化解矛盾、纾解压力,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