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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需放松管控需求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6
摘要:司法改革 管控认为司法改革不应过于保守,应寻找打破利益纠葛、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破除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的管控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司法改革如何寻找到排除阻力、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11月15日,在以“具体法治: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为主题的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上,多名学者研判当前司法改革宏观思路及措施,表达了对司法去行政化的隐忧。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振民教授指出,改革者应有终局意识。“这轮司法改革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如果改革不了了之,甚至效果不如以前,那我们这代法律人对不起历史提供的机会”。

  清华大学法学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建伟教授强调,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必然存在权力或利益的调整,权力部门及人员必将积极抵抗或消极逃避,致使改革推行不畅,新一轮司法改革应寻找排除阻力和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 

  张建伟对去行政化的改革现状表示悲观。 张建伟表示,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这是司法改革应走的方向,但司法领域的行政化只是表象,其最后存在管控的需求。

  他解释说,官僚化是行政领域发展的一大趋势,司法领域的官僚制存在明显的弊害。虽然官僚制存在工作专门化、层级结构等优点,但中国司法体制存在高度的行政化、官僚化。而法院是一种分权结构,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关系,每个法官都是孤岛,需保持独立。     

  “我们看到司法改革很多动向是在加强管控,给法官、检察官绑胶带、上枷锁。这是非常矛盾的现象。主要原因是背后要改革的核心领域并没有得到严肃的拷问和认真的检讨,那就是:从上到下要进行管控,而且管控的需求不放松,司法的改革的前景出现这样一种管控的焦虑。我们现在并没有真正地把改革的锋芒放在管控的需求上,去行政化最终也只是去行政符号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永生持相似观点,他认为,高层希望推进一个大幅度的改革,但在具体设计时又有保守的倾向,这可能会瓦解整个制度设计的目标。

  陈永生指出,改革者希望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但从制度实施来看,改革只准备解决地方政府对于法、检的控制,而无意解决地方党委对法检的控制。

  比如有地方规定,将来地市级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职务,由省级法检党组提名,交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通过后,交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意味着在人事问题上,同级党委有权控制;地方政法委有权领导地方法院检察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应该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的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的时候可以立即报告。 

  中央财经大学法硕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表示,庭长、院长批案,政法委干预司法,长官意志盛行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核心问题,只有通过制度保障,使得法官依法办案不受任何权力意志的左右,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李轩认为,去行政化需实现跨行政化、跨地域保证司法独立性。 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将若干高级法院合并为一个高等法院,将若干中级法院合并为一个中等法院,将若干基层法院合并为一个基层法院等。

司法改革需放松管控需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