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降,司法改革一词即不断见诸人们的视野。随着司法机关改革文件的连续出台以及各地司法改革举措的高频推出,司法改革在实践中掀起一轮又一轮高潮。司法改革研究已然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显学,至今仍余音不衰。回望过去,我国司法改革的为民情怀不减,司法为民的中国特色则渐趋明朗。但过去的司法改革与民众期冀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现实中困扰司法运行的各种阻却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在此情境下,为回应民众新的期待,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后,司法改革进入实质性的体制改革阶段,并且进展迅
原标题:司法改革的为民情怀 今日中国之司法改革,既具备深厚的前期改革积累,亦有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具体的推进举措,同时还有高层坚定推进改革的魄力和勇气,司法改革之成功完全可期。 □ 赵倩 20世纪90年代以降,司法改革一词即不断见诸人们的视野。随着司法机关改革文件的连续出台以及各地司法改革举措的高频推出,司法改革在实践中掀起一轮又一轮高潮。司法改革研究已然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显学,至今仍余音不衰。回望过去,我国司法改革的为民情怀不减,司法为民的中国特色则渐趋明朗。但过去的司法改革与民众期冀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现实中困扰司法运行的各种阻却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在此情境下,为回应民众新的期待,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后,司法改革进入实质性的体制改革阶段,并且进展迅速。在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官方的决策不仅是推动改革的重要动力,也是关系改革方向与具体效果的决定性力量。综而观之,今日中国之司法改革,既具备深厚的前期改革积累,亦有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具体的推进举措,同时还有高层坚定推进改革的魄力和勇气,司法改革之成功完全可期!但我们也应深刻认识到:在司法改革的深水区,人民满意仍然是改革者必须把握的标尺,而这一目标之实现绝非朝夕之事。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梁平教授、陈奎副教授新著《法院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地方实践》一书则客观而理性地指出:“当前司法改革的壮美图景让我们有理由保持乐观,但我们亦应保持冷静,因为任何一项改革之推进均非‘纸面设计’的‘应然实践’过程,在‘制度设计——试点推进——全面展开’的具体改革步骤中,目标达成必然经历各种障碍。因此,理性分析困难,保持改革勇气,落实具体举措尤为重要。”这无疑是当前司法改革中我们最应保持的心态。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复杂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既保持前进的充分动力,又能充分评估改革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风险,从而使改革最终让人民群众真正满意! 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 司法改革的核心是为民,司法改革进程则是人民意志的不断体现和人民需要的不断满足。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面临三大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即司法的行政化、司法的地方化和法官非职业化。上述困扰中国司法改革的顽疾,必须通过体制性变革方能予以化解。新一轮司法改革正是以解决司法顽疾为目标的根本性改革。我国司法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诸种问题,绝不会因为新一轮司法改革举措之提出而“自然解决”,相关问题在解决过程中亦可能产生阻碍司法公正实现的新问题。因此,我们不应仅将目光聚焦于新的司法改革措施所带来的巨大红利,而应在“剖析过去”中“面向未来”,由此方能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从而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在此背景下,《法院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地方实践》一书则显得务实而理性,论著在全方位分析我国司法运行过程中所面临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充分解析新的司法改革举措在解决相关问题中的作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据此提出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显然,此种不回避具体问题和现实风险的论证思路更令人称道。 现代司法理念,实际上体现为司法如何服务于人民的实际问题。而司法服务于人民,则需要全方位解决自身所面临的各方面问题,进而有效回应民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改革系统工程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政治改革的切入点,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而司法改革本身亦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改革的实质推进无法脱离其他配套改革而孤立进行。《法院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地方实践》一书则条理清晰地提出,法院管理体制之变革,应从三方面着手加以解决:一是理顺法院外部关系,实现法院独立;二是理顺法院内部关系,实现法官独立;三是提升法官自身素养,实现法官纯化。同时,论著进一步指出,当前的司法改革虽然以体制改革为重点,但我国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绝不仅仅只是体制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因而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应是“体制改革——手段变革——细节改进”三者为一体的复合改革。此种认知和分析对于我国司法改革推进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指示借鉴意义。由此亦不难看出,中国的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纷繁复杂,具体推进进程必然有万般头绪而无法简单对待之! 人民是司法改革的源泉 司法改革在方向上必须坚持人民信仰,人民是司法改革的源泉和根本推动力。众所周知,司法改革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脱离理论探究的司法改革,极有可能迷失改革的正确方向;脱离具体实践的司法改革,则往往成为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关于司法改革问题之探究,我们极易陷入两个极端:一端是“纯理论”研究,部分深居书斋的学者通过天马行空的闭门造车,提出所谓的司法改革举措,某些举措因与实务相距甚远而难以实现,由此成为“无意义理论研究”;另一端则是“纯实践”研究,某些司法实务部门人员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设计具体的实务操作方案,某些方案虽然便利可行但囿于偏离现行司法理念乃至于现行法律而应予摒弃,由此成为“功利性实证研究”。这些理论和实务研究往往缺乏对人民的需求关注而“不接地气”。《法院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地方实践》一书则较好地处理了司法改革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脱节问题,而将理论探索与地方实践有机整合,不仅有利于理论研究者了解掌握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亦有利于司法实务部门在具体改革举措中坚持正确的理论导向。因而,司法改革的具体论述,不是随意任性而为的单一偏向性论证,而应是理性审视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论著将“民众”作为最为重要的调研对象,并将普通民众的司法需求作为论证的起点以及司法改革回应的核心,由此抓住了司法改革的为民情怀实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