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下篇) 卞德龙 马振军 成少勇
2014年,市中院邀请法学专家参加法官职业化改革配套管理制度专家论证会。
今年3月17日,市中院召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发布《重点改革规划》,提出4个方面28项改革措施。
去年7月,市中院召开全院法官大会,开展审判长选任推荐工作,共有54名法官报名参加审判长选任。
图1:2010-2014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构成图
图2:2010-2014年全市法院审结民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构成图
今年5月4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市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前往诉讼服务大厅了解新规实施情况并提出建议。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卞德龙 通讯员 马振军 成少勇 文/图 核心提示 5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万国营,在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用时近40分钟,正文7600字,内容精炼,但信息量很大。根据报告内容,市中院提炼15句话进行解读,方便读者更准确、直观地理解报告。本报昨日推出解读之上篇,从市中院5年来办结案件总体情况、严惩危害民生犯罪行为、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解读报告,今日推出报告解读之下篇。 8 人员分类管理和 法官职业化改革破冰 【报告原声】率先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 【解读】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公务员管理模式,法官缺乏独立的身份保障,客观上导致法官职业发展空间狭窄,缺乏职业尊荣感,法院优秀人才流失严重。为破解法院人员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弊端,深圳中院自2003年始,便着手探索研究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工作。经多方努力,2014年初,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我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在全国率先落地。改革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其一,构建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的制度框架。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划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三个职类。其二,构建法院工作人员分门别类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类人员不同工作职责,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其三,构建严格的法官准入机制。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监督、职业保障等制度。其四,建立法官单独薪酬体系。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实行与法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这项改革率先迈出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的第一步,实现了不同人员分途发展,优化了司法人力资源配置,为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9 “谁审谁判谁负责” 【报告原声】率先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度改革。 【解读】2013年10月,经中央批准,最高法院确定我市法院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市中院和基层试点法院于2014年全面启动实施该项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其一,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选任优秀法官担任主任法官或审判长,直接签发审理案件裁判文书,院庭领导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行“让审理者裁判”。其二,压缩法院管理层级,弱化业务庭职能,使合议庭既成为办案单元、管理单元,也成为考核单元、责任单元。其三,强化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监督职权、行使机制和程序要求,确保监督到位不越位。其四,强化办案责任落实,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制定办案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落到实处,实行“由裁判者负责”。这项改革有效解决了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强化了法官和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促进了审与判统一、权与责一致,释放出强大“审判生产力”。2014年福田法院办结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0.62%,比2013年结案绝对数多出7000余件。市中院去年结案超过3.5万,同比上升25.53%,创历史新高,改革成效显著。 10 速裁机制改革 让案件审理上“快车道” 【报告原声】率先推进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和裁判文书改革。 【解读】早在2012年,市中院即在全国率先探索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改革,在办案中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简化文书。令状式文书当庭宣判、立等可取;要素式、表格式文书配以要素指引表,当事人得以更直接、明白地参与诉讼,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在此基础上,市中院对民商事案件进行调解前置、繁简分流,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速裁法庭,专门审理一审终局的小额诉讼案件以及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其它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5天,与改革前相比减少2个月,部分案件当庭宣判、当场送达,审判效率大大提高。2013年1月1日,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施行,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的解释》,诉前联调、审前调解、裁判文书改革成果被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吸纳。 11 打造知识产权审判“深圳模式” 【报告原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国率先实施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