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现代化的法治社会需要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本文认为只有通过更加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基础素质过硬的法学人才,通过更加合理的司法考试制度才能选拔出综合能力优异的法律精英,通过更加完备的法律实务技能训练才能培养出业务技能精良的司法工作者。从而培养出一支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
现代化的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现代法律职业教育具备三个要素:健全的法学教育制度,科学、合理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充分的身份保障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健全的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高等教育制度来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整体人文素质,通过合理的司法考试制度来选拔优秀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全方位的实践培训来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实践业务能力。
一、现代法治要求复合型的法律人才高等教育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需要具备多种综合素质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这种法律人才应该具备三种基本素质:牢固的法律专业知识、全面的社会人文素质和扎实的法律实务技能。而成为真正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第一步是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大学的法律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
这是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以及相关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性知识准备,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就不可能真正领会到法律的真谛,不可能养成法律人的全面素质,不可能获得并增长法律思考与法律思维的能力,更不可能真正掌握自如地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技能,从而不能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律人。这种专业知识的学习是法律教育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步,这就要求高校教育进一步夯实学生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
(二)更为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知识
对大学法学学生来说,仅仅具备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其还必须在获取专业的知识的同时,尽可能地扩展知识领域与范围,特别是需要广泛而全面地学习或吸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以及自然科学各个学科的基础知识,因为这些知识在以后的司法工作中非常重要,它们是我们进行法律推理所必不可少的基石。这些知识能够为法学的学生提供理解法律、理解社会、理解生活的背景与辅助条件,并且对于学生加深对法律本身的理解以及对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实质把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帮助和促进作用,这对于将来学生变成司法工作人员之后,能够综合、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判断各种实际的法律争议和法律纠纷,恰当地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意义重大。一个只能教条式地背诵法律条文的人,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律实务的处理肯定也是机械而无生气的,这种处理方式难以有效地解决远比法律条文更为复杂的现实社会诸多问题,因此,教条的法律理解对社会矛盾的恰当化解、社会纠纷的合理解决、法律争议的正当了结、良好的生活秩序的长久维持等方面的帮助会非常有限。
高校法律教育应该全面关注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大其他专业优质课程的开设,帮助学生提升多学科思考的理论能力。同时,应该注重提升学生灵活运用所有知识解决复杂的实践问题的能力,特别是理论推理能力。
(三)与实务相关的社会知识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和学问,对于法律的掌握,除了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必须对社会现实具有全面、准确而恰当的把握与理解。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注重对社会真切的把握,也就是说要有具体而全面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
这是当前阶段的大学教育最为缺乏的一种培养模式,因为大学比较缺乏实践操作的相关设施,大学教师也比较缺乏实践的操作能力。虽然现阶段有很多高校都可以帮助学生争取到进入司法机构实习,比如: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实习的机会,但是,这种实习大都流于形式,对学生真正提升相关实践能力帮助不大。
所以,高校法律教育应该努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多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工作者现场讲座和指导活动,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二、现代法治与司法考试改革
高校学生毕业之后,还不能直接参加司法工作,其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资格,这种司法考试是选取优质学生参加工作的过程。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人才,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才是由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系统的法学知识和一定的法律技能都是通过学院式教育方法进行传授的,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育的产品进行再次筛查的过程。
因此,司法考试必然与法学教育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设置一种科学的司法考试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的法律教育改革。
对于司法考试制度,必须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选任、司法公正、法治国家的建设结合起来加以认识,而不单纯地将其归结为一种考试形式本身。我国的司法考试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是几乎所有法律工作者必须通过的一种考试。这种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输送了大量有用的人才。但是,这种司法考试本身又存在诸多问题。
我们设置司法考试的目标应该是将从高校毕业的学生当中选拔出优秀的人才,输送到各自法律工作岗位上面。这种考试不是为了选取只会考试的人。现代化的法治建设需要那种既懂法律基础知识,又能够掌握相关技能,同时又具有强烈的公平感的复合型人才,而单一的司法考试形式似乎难以满足这种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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