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波/画 宋宁华/文 完善司法责任制、杜绝冤假错案是本轮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 两个月前,依法纠正陈满、陈夏影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被写入全国两会“两高”报告。近期,备受关注的陈满案出现最新进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已与陈满就国家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陈满表示,这一页已翻过,新生活开始了。 重大案件,尤其是人命关天的案件,是考量一个国家司法公正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正在全国开展的司法改革而言,最终目的都指向力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直面妨碍司法公开公正的陈疾,通过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稳步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疑罪从有、有罪推定,曾是少数“老司法”的传统办案方式。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近年来暴露的一个个冤假错案告诫我们,任何形式的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实质都是疑罪从有、有罪推定,都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索”。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司法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落实疑罪从无的责任:公安机关从侦查阶段起,就应秉承这一理念,调查取证必须合法真实;检察机关从侦查终结发现疑罪的,不应当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发现疑罪的,不应当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更是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把好疑罪从无的最后一关。 上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以及《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一中院、二中院2家中院以及浦东、闵行、长宁、普陀、虹口、杨浦6家基层法院被确定为先行试点法院,试点推进阶段需重点抓好9项改革任务,分别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贯彻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强化人权保障机制,完善辩护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推进审判工作信息化建设。 围绕这一改革目标,相应的举措十分具体:加强人权保障,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条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程序,遏制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研究、制定《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实现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力争对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指定辩护率有较大提升等。 值得关注的是,从这些改革措施中可以看出,诉讼制度改革还“剑指”一些司法机关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倾向。程序公正被视为“看得见的公正”,源于一句法律格言:“公正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的“看得见的公正”,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尽管程序公正未必一定造成实体公正的结果,但没有良好的程序法,不严格执行程序法,实体法的实施必然受到影响和限制,最终必然影响整体法治建设。 一个典型例子就是有“世纪大审判”之称的美国黑人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虽然客观上可能辛普森就是杀人犯,但是因为侦查程序违法,导致违反程序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后判决辛普森刑事上无罪、民事上赔偿的结果,原因就是追求了程序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 受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思维等影响,多年以来,一些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较重视案件处理的结果是否公平、是否合法,而轻视了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规则。实际上,若忽视了办案程序,同样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一个个冤假错案的教训再次提醒我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同司法公正的“两翼”,一个都不能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