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层面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又放出大招。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时间表——“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让人振奋。振奋之余,笔者想到,设立法律顾问、
【摘要】 振奋之余,笔者想到,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不难,难的是二者如何实至名归地当好政府决策的“法律把关人”。上述三个“坑”,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放弃了“把关人”的独立人格,驯服于领导意志和行政权力之下。 中央层面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又放出大招。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时间表——“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让人振奋。振奋之余,笔者想到,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不难,难的是二者如何实至名归地当好政府决策的“法律把关人”。实事求是地说,当前,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还很浮泛,“官本主义”“一言堂思维”还有市场。在这些地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容易掉进三个“坑”。一是成为依法行政的“花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职责,《意见》规定得很明确。比如,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等等。简而言之,就是为政府决策在源头上设置了法律关。如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不敢从源头把关,不敢对领导不适当的决策在第一时间“说不”,即便组织形式上再健全,也只是“花架子”。二是成为钻空子的“帮凶”。这里的钻空子,是指钻法律的空子。法律的空子是什么?即法律没有规范到的领域,或者法律规定相对粗简,具体适用时尺度模糊。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如果利用自己熟悉法律的专业能力,帮助部门在决策时钻空子,打擦边球,为试图规避责任的行政决策进行论证、巧加设计,恰巧是背离依法行政的。三是成为打官司的“专业户”。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初衷,是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把法治思维贯穿于政府决策的全过程。如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只是在政策带来问题、引发纠纷后被动地“铲事”“擦屁股”,就会沦为依法行政的“马后炮”,违法决策的“挡泥板”。上述三个“坑”,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放弃了“把关人”的独立人格,驯服于领导意志和行政权力之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要想不落入泥淖,首先就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不看领导眼色行事,不为领导意志左右,坚持唯法至上的工作原则。当然,维护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独立角色,不能仅靠他们的自我约束,还需要严密的制度设计。比如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介入政府决策的程序规定,保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独立进行法律审查的工作制度,自由表达意见的入档备查制度,等等。此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组织任免、职业发展和绩效考核上,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机制,相对独立于所在部门,以免有投鼠忌器的顾虑。(郑博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