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5月30日电 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对话”国际研讨会,于5月28、29日在华东师范大学举办。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中国、美国、挪威、澳大利亚、意大利、新加坡、瑞典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分十个单元,开展跨学科的交流与研讨。 华东师范大学校党委书记童世骏在致辞中指出,“事实”和“证据”既是法学概念,也是哲学概念;当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做出“真实的信念”与“知识”之间经典区分的时候,这两个概念就实际上连同“律师”、“陪审团”和“陪审员”等角色被带进了一场长达两千多年的认识论讨论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保生表示,事实是证据法学的逻辑起点。审判活动始于事实认定,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必要条件,是联系事实客体与认识主体的惟一“桥梁”。 挪威卑尔根大学希尔贝克教授在主题报告中认为,法学与哲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聚合关系。在考察了哲学史上理性、感知、行动和实验这四种证据来源的基础上,希尔贝克勾勒了证据、事实和各种论辩之间的丰富关联。同时,通过反思立法环节、法庭活动以及法学学术系统中的专家知识,希尔贝克认为,法学与哲学在对待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证据与事实等问题上,能够达成富有成效的对话。法学与哲学的合作不仅仅体现在语义层面,而且也体现在这两个领域的专家们之间的人际交往实践之中。 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威格莫尔特座教授罗纳德·艾伦在主题报告中提出:几乎任何领域的任何学者都应该寻求知识和研究工具——分析性、认知性或方法论的工具——它们都可被应用于解决学者所关注的问题。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知识和法律科学,延伸到人类生活的全部领域;对这些领域的多学科讨论,法学家要保持既谨慎又重视的态度。 其他参会的中外哲学学者与法学学者,围绕事实和证据以及真相、证成和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比较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