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发展,从司法实践来看,理念先进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搭建起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司法机构逐渐独立,跨部门、跨专业的探索也在不断增强。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和挑战制约着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少年司法机构不独立、不同步直接影响了少年司法的效果。实践中少家合一的审判模式更多是从婚姻、家事主线出发的,忽略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并不能满足少年司法保护的需求。其次,少年司法制度独立的理念在实践中逐渐被偏离。司法实践中对涉案未成年人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时,往往用成年人的司法去衡量。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能忽视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特别是少年司法机构建设。同时,还要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保护和预防都是不能忽视的,如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只关注审判职能,就与少年司法本身的理念相违背。要将司法保护中对涉法未成年人身份方案的矫正监督执行纳入法院的职能范畴,包括儿童福利、监护的司法干预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触法少年的矫治,这不仅充实了少年司法机构的职能,而且能够在实践中探索不违背少年司法的理念。 (本版文章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牛 凯 代秋影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