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摘要:2001年,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进入了我国法学、法律界。2015年,《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方向。然而,实践中,法律职业群体内部之间依然充满分歧和对立,相互之间少“手足”亲情,多“恶语”相向。鉴此,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必须解决法律职业者之间的体制认同即“聚合”问题,努力创造法律职业者认同宪法法律所确立的化解矛盾的国家体制的条件,逐渐弱化超常规的国家治理体制,回归科层制的常规宪制体制。法律职业者内部冲突可以分为认识上的与立场上的两大类型,但是,总体上,冲突越是尖锐,表明越是接近共同体的目标。各种冲突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是依“法”(领导人的看法)办事还是依“法”(宪法法律)办事的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最终能否形成,取决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 一、问题的提出 乐观一点地说,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正在逐步形成的过程之中。2001年,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我们就已经有了法律人或法律职业者的称谓,法官、检察官、律师拥有了一个共同的名称。从那时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任务或者问题。 2015年,中央对我国法律职业的表述更为坚定、清晰与明确。6月5日上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不仅要完善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统一考试制度,而且要按照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管理,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2015年最后一个月,新闻媒体披露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内容。《意见》中“完善”一词,显然意味着计划构建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2001年建立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是后者在新的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而《意见》中“法律职业”一词,则直接取代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中的“司法”,表明今后不仅仅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过程参与者需要参加资格考试,而且其他法律职业人员也需要参加这一考试。《意见》还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即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要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提出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如此一来,法律职业的范围被大大扩充。 不难看出,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构想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就是要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者的统一性,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实现法治队伍建设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按照中央的要求,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要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由此亦可见,中央高层眼里,法律职业者对内具有同质性,即统一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进而决定了其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外具有职业的特殊性、独特性。 在中央的推动下,一个统一的法律职业似乎呼之即出。然而,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事实上,法律职业内部的矛盾、冲突,与以往相比,现在显得更为紧张、激烈。前不久,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一篇火药味十足的文章引发了一些法官、检察官的强烈质疑,进而演变为网络上学者与法官、检察官之间以及学者相互之间近年来少有的一场公共领域的激烈论战。2015年,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元年,经过一年左右时间的精心谋划,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其中,法院、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承受的改革压力最大,为此发声的也多是法官,其次是学者,律师很少参与有关法院改革的讨论,检察官们则集体失语,几乎听不到来自检察官的有关法院员额制、责任制、省级统筹等诸多改革话题的议论。再如,近一个时期以来,所谓“死磕派”律师受到了集中整治,引起了律师群体内部的截然对立的观点分歧,以律师为主体的微信群,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大量的有关讨论,言辞相当激烈。但我们同样看不到法官、检察官的参与。可见,人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相互之间的“手足”亲情附加了太多的不切实际的想象成分,显得过于乐观。如果再将警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教师、立法工作者划入法律职业队伍,这个共同体的形成势必面临更多问题。 尽管中央最高层已经就法律职业的统一做出了具体的工作部署,剩下的任务好像就是有待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距离目标似乎只有一步之遥。但上述情况表明,这最后一步,或许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我们曾经特别期待中央能够下决心推动司法改革,但当中央下决心之后,我们才发现,更多的问题出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也是如此。法律职业内部存在各种争议、冲突、不和谐,这似乎并不一定重要,毕竟,任何一个群体内部都会存在矛盾。真正重要的是,这些争议、矛盾、冲突的背后,存在哪些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只有由此出发,才能抓住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所面临的一系列特殊问题。如果我们能够从正在面临的真实问题入手,才可能破解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中的难题。所以,我个人认为,如认为我国现在已经存在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中国当下来说,似乎显然言过其词、过于乐观。但是,如果说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关键的时期,则是可以成立的。现在真正需要关心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中国法治发展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已经解决和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重大问题是什么?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否可期待?本文拟沿着这个思路,谈点自己的看法,求教于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