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案,6月21日上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了,这距离该市场监管局2014年6月26日对快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开出约2.6亿元的“天价罚单”已有近两年的时间。本期《版权周刊》封面版,就该案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邀请专家对该案的判决予以点评。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向市场监管局投诉称,深圳快播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当日,市场监管局向深圳市盐田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5月20日,市场监管局向快播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快播于5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6月17日,市场监管局召开了听证会,快播、腾讯各自委托律师参加并陈述意见。 ●2014年6月26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上述处理决定书加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专用章(011)”。快播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9月11日,广东省版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快播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11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快播的诉讼请求。 ●快播不服一审判决,以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事项无行政处罚职权、行政程序违法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行政处罚的数额不当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6月21日上午9点,广东高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进行网上直播。 6月21日上午9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法院进行了公开网上直播。法院最后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注意到,庭审持续约4个小时,原告与被告以及作为原审第三人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代理人均作出了各自的陈述与激辩。 争论焦点一 市场监管局是否有执法资格? 庭审中,快播方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中市场监管局行政主体错误,并且处罚程序违法。该代理律师说,市场监管局加挂了知识产权局的牌子,地方政府的组织法规定,加挂牌子之后,必须以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处罚行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过程中直接使用了自己的公章,这是明显的执法主体错误。 市场监管局一方则回应,市场监管局有对知识产权进行监管和保护的职责。此外,根据相关执法公告,市场监管局拥有知识产权执法主体资格。 争论焦点二 快播网络服务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快播方代理律师认为,快播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属于中立性质,并没有主观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利。该律师称,提供搜索链接和生产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快播不具备生产内容的能力和资质,只是基于技术提供了搜索服务。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作为网络信息技术服务者,尚难以做到严格区分这些链接是否侵权,这一问题是所有网络链接提供服务商都会面对的。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这就是“避风港原则”,快播已经按照“避风港原则”,对侵权链接进行删除,所以应该免除处罚。搜索链接里的网站的侵权行为,和快播没有关系。 市场监管局代理人对此予以反驳。称经过对快播运营模式、产业链条等调查取证发现,表面上“快播”客户端随机抓取的是其他网站上的内容,实际上快播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在其开发和运营的视频分享软件及网站平台上,通过直接提供、定向搜索、伪装链接、深度链接等非法技术手段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的在线点播、下载和信息传输等服务。 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证据显示,快播还为侵权网站站长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教唆诱导相关个人网站实施侵权盗版,并形成产业链,为侵权网站站长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传授侵权方法。向小网站站长提供“QVOD流媒体解决方案”“QVOD流媒体点播系统部署指南”“快播站小二教程——如何获取快播会员推广分成”“快播云播放——站长的福音”“云加速战略合作”等资料和教程,为小网站站长实施侵权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并通过建立“小二广场”“快播社区”等为小网站站长提供沟通交流平台,传授侵权盗版手段,进而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此外,快播还曾在其搜索结果窗口标示视频来源于优酷、土豆、乐视等正规视频网站,但实际点击进入后都是其合作的盗版网站。优酷、土豆、乐视等均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快播的搜索结果并非其网站端口,该端口系伪造的。市场监管局就此得出结论,快播是打着搜索引擎的幌子,变相提供侵权内容。 腾讯代理人也表示,快播所谓的搜索服务,实际上是在自己服务器中固定的数据库里进行提取,这意味着所有链接都是由快播实际控制的,这是一种主动的采集,不具备搜索引擎搜索海量内容的能力,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快播曾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过其行为侵权,腾讯方面也多次通知快播删除侵权内容,但快播没有进行删除。因此,根本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争论焦点三 是侵害腾讯公司版权?还是侵害公共利益? 在法庭辩论环节,快播代理人提出,市场监管局列举了快播被处罚的种种信息,给人造成了快播多次被处罚、情节很严重的印象,实际上并非如此。该律师表示,快播成立以来,总共被处罚了3次。快播虽然是小公司,但发展迅速,并和腾讯是直接竞争关系,仅依据腾讯的一个投诉和单方证据,就对快播作出天价处罚,等于为腾讯直接消灭了一个竞争对手,使腾讯成为最大受益者,这完全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市场监管局代理人则认为,快播的行为不是因为侵害腾讯版权而是侵害公共利益,同时也侵害了以腾讯为代表的广大市场主体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快播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整个互联网视频版权市场秩序,构成侵害公共利益。被上诉人关于快播侵权行为构成侵害公共利益的认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