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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础性司法改革,须重点与难点的突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多个有关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习近平在会上表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多个有关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习近平在会上表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看重“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应当说此次会议反映出的决策脉络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相一致,由此观之,已然推开的诸项司法领域改革深化的目标和步骤,在现阶段,需要的更多是明确目标后的充分实践与排除干扰。不论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还是在包括上海在内多地铺开的改革试点,其落脚点均在于司法回归专业化与独立性的努力。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职业保障,旨在寻找突破口,推动司法权从内到外的彻底“去行政化”,此处所说的“去行政化”,已经不仅是对外排除干扰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司法系统内部本身过度行政化的积弊。

  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近些年来各地有侧重点不同的尝试。也就在最近,广东珠海的横琴新区法院引来外界关注,其被视为“改革最为彻底的法院”,从改革举措与试点情况来看,则颇具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代表性。作为新成立的基层法院,少了许多旧有的体制与机制包袱,“没历史包袱,体量小”,比如说该法院不设审判庭,改由专职法官负责全程审案。仅这一点,就与其他法院在改革阻力上有非常大的区别,成立伊始便以法官独立性为目标理顺制度架构,要比裁撤(或打乱)旧有框架来推进改革容易一些。

  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对于“怎么改”的问题,并非没有共识,现在的难点首先一个便是,如何突破阻力,这阻力包括外在于司法机关的诸方面,也包括植根于司法机关内部的人员、机构和利益。据《南方周末》报道,全国各地十多家法院院长带队来横琴考察,“提到把法官精简到十位数乃至个位数,大多面露难色”,便很能说明问题。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深化,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对外能独立起来,还有一个无法绕过的问题便是现有司法机关内部本身的重组、整合与专业化考量。比如内部旧有审判庭、审委会的设计,如果从让法官对案件负责的目标来看,即便不做彻底改变,也需要对其现有机构的职能做大的调整。

  此次深改组会议强调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同样是目前突破司法改革困境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所谓分类管理,首先便是要真正建立有别于(或者说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评价机制。即便是现在改革最彻底的横琴试点,对遴选的法官依然不得不冠以“副处级法官”的名号,在分类管理制度并未建立的情况下,不得已采用一个“社会可以理解的方式”来突出法官的职业尊荣,保障其薪资待遇。但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与职业保障,可能本身就不适合由基层法院来摸索,反而迫切需要更高层级的通盘设计与解决。在涉及到人员安排、职级划定等问题时,越基层的法院越容易遇到困难,当然,在试点中遭遇无法解决的困难时也同样需要顺畅的沟通、汇总与反馈机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不仅需要在外部建立防火墙,以排除行政权力等外在的干扰与操控,更需要在司法机关内部确立有别于行政化管理的运作机制。法官对案件的专业判断,在法院内部不受行政管理职位人员的影响,在法院与法院之间应同样不受来自上级法院的影响,尤其是后者,需要被强调和防范。在去行政化、排除权力干扰的改革进程中,谨防另一种行政化的加剧,即司法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不能因为人财物垂直管理而导致案件审级制度的虚化。让审判者负责的前提,是其权力与责任的相匹配,同时在行使法定权力时确保法律判断的唯一性,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诸项基础性、制度性措施的试点,其成效最终还要落实和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裁量过程中。让每一个案件不论特殊与否,都只遵循法律判断而无其他因素的复杂考量,让每一个公民在自己所亲历的司法体验中确定无疑地见证到公平,是衡量改革成果的标尺,也是改革本身的目标所在。

star.news.sohu.com false 南方都市报 report 1827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多个有关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习近平在会上表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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