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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雪 莱 特: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股东会]雪 莱 特: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雪 特: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6月23日 18:30:52 中财网

[股东会]雪 莱 特: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雪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刊载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刊载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6月23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广东雪莱
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下午
15:00至2016年6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柴国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6年6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贵公司股
份【187,854,209】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51.16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贵公司股份【296,200】股,占贵公司总
股份数的【0.0807】%。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
案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为尊重中小投资者
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0,101,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80,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7】%;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59,986,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意【59,986,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59,986,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2.4、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59,986,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2.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59,986,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6】%;

反对【13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6】%;

反对【1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2.6、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意【60,000,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6】%;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79,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22】%;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2.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60,101,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80,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7】%;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2.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60,000,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6】%;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79,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22】%;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2.9、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59,986,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59,986,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9,986,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1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60,087,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6,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1】%;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5、《关于公司与柴国生签署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0,087,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6,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1】%;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6、《关于公司与陈建顺签署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6,779,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6,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1】%;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陈建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建通先生、漳州市银福伟业投资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0,087,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6,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1】%;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8、《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0,087,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6,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1】%;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0,087,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6,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1】%;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10、《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0,087,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6,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1】%;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柴国生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0,087,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6,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1】%;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0,087,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6,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1】%;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回避表决。




13、《关于制订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8,117,5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566,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1】%;

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景平 文 强

伍子森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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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