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锦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已发布,辽宁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报名人员通过登录司法部网站()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完成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逾期不予补报。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4号)及辽宁省司法厅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登录司法部网站()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完成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逾期不予补报。现就我市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北镇市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条件认定 (一)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要以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书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二)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2016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三)报名人员报名时提交的毕业证书(含军队院校毕业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必须经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验。凡在该网站进行查验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学历,其学历证书持有人必须在司法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凡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无法查询,又不能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四)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即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可以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包括旧专业劳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包括旧专业劳动改造学)、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