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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雄:司法与行政互动之规制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黄先雄:司法与行政互动之规制---作者指出,两权互动现象,经历了萌芽、自发拓展、高层倡导以及常态化等四个阶段,可分为个案协调型、法律咨询型、信息沟通型与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先雄在《法学》2015年第12期撰文指出,司法与行政互动主要指我国法院的行政审判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围绕行政案件及行政事务在诉讼内外展开的各种双向交互活动,如个案中的沟通与联系、个案外的行政执法活动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咨询、日常工作信息互通、旁听庭审并庭后交流等。

他认为,两权互动虽然背离了禁止单方接触原则,不符合司法中立、被动裁判的应然定位,但这种现象之所以在我国普遍存在,而且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可能继续存在,我们就必须正视它,从其生成的社会机理入手,研究它产生的必然性、现实功能与局限性,寻求对其进行规制、改革促变的路径与方式。

作者指出,两权互动现象,经历了萌芽、自发拓展、高层倡导以及常态化等四个阶段,可分为个案协调型、法律咨询型、信息沟通型与人员规训型等四种互动形式。两权互动虽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对公正司法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他认为,两权互动虽有适度保留的必要,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和制约,必然给权力干预司法与司法腐败留下广阔的空间。新形势下宜分类规制两权互动行为,包括:严格限制个案协调型互动,明确规范法律咨询型互动,采取内部交流信息外化的方式不断完善信息沟通型互动,通过提高行政审判法官专业化程度来提升人员规训型互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