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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打法律擦边球的婚骗也要严抓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海南一女子经人介绍认识一海归男友,并先后借给男友146万元钱。男友拿钱后,则带着其司机,开着其奔驰轿车,回老家和另一女子结婚。该女得知男友和别人结婚后,想要回自己的钱和车。由于男友拒绝见面,该女找到其司机,协调还钱之事。司机家人则以非法拘禁

  海南一女子经人介绍认识一“海归”男友,并先后借给男友146万元钱。男友拿钱后,则带着其司机,开着其奔驰轿车,回老家和另一女子结婚。该女得知男友和别人结婚后,想要回自己的钱和车。由于男友拒绝见面,该女找到其司机,协调还钱之事。司机家人则以非法拘禁报警。2016年2月18日,本报A09版报道了此事。6月21日,记者从海南警方了解到,该案又现逆转,在平顶山警方的配合下,警方以诈骗罪将嫌疑人梅某抓获。(大河报6月22日)

  本来,这个案子应该以婚姻诈骗罪立案的,但是,可能是这个罪名立案容易发生争议,也比较容易逃避法律制裁洗脱罪名,所以,只能以诈骗罪立案。陈某几经周旋,在经过一番波折下,将嫌疑人梅某抓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一是,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二是,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三是,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四是,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这个案子发生的事实经过来看,比较复杂一点,完全说人家进行婚骗也是比较难的,因为相处了这么久,据报道有半年之多,尤其是梅某曾经把陈带回到平顶山老家。

  令人生疑的是,1月4日,师某(司机)给陈打电话说,梅某答应先归还其30万元钱。陈要回30万元现金和奔驰车。而随后发生的事,也使双方矛盾升级。一方面,当事人在河南新密以被骗报案,但一直未有结果;另一方面却是师某家属插手,说人家涉嫌非法拘禁,结果导致陈某“落难”。所以,她肯定不服,最终的事态爆发,不可收拾,当事人梅某也在双方矛盾激化当中锒铛入狱。这个报道说,2月,陈带着师某找到新密警方以被骗报案。而师某家属则报案称陈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新密警方最终以涉嫌非法拘禁对陈等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纵览全案以及整个事态发展过程来讲,是非很清楚,而不用法律多断。不跟人家结婚,就当面讲清楚,为什么遮遮掩掩,躲着不见,欠钱不还呢?这里面就有问题。尤其是,当事人还了一点,余下部分就拖着。这明明不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为什么要劳驾双方当地公安介入办案?这说明,有关当事人心中目中无人,不仅如此,也狂妄自大,目无法纪。只要心中有法,大家做事有度,不要滥用国家司法公器告来告去,这个事情何至于此呢?就这个方面来讲,始作俑者,必定是可悲呀。

  时下,社会婚骗不少,尤其是一些地区出现男女比例失调,造成婚骗事件有增多之势。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不是单靠公安局抓几个人就能解决的。如果要彻底地追究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男男女女之间的婚骗,那么,可能是监狱或者是拘留所都关不下去。对于这种事情,大多数是协调处理,使双方当事人妥善处理好这些事情,不至于发生复杂化。

  就此事而言,假如当初当地派出所或乡镇司法所介入协调,达成一个谅解的和解书,那么,这个事情也就不会搞成这个样子。何至于此?往者不可谏,来着犹可追。无论是对待婚姻家庭,还是做人处事,都要诚信为先为重、为立足之本。俗话说,人无信,则不立!要成家立业的人,还搞成这个样子,是不是让人感到荒唐。可见,家族家风要正,这个社会就会更太平些。假如双方家长协调一下,有何至于此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