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闻网5月13日电 据中国·张掖网披露,张掖市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市委常委会专门研究制定印发了《张掖市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推进法治张掖建设。 一是建立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由党委、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党委(党组)成员主持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重点学习《宪法》、基本法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及典型案例,中央和省市有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文献与政策文件,及其他相关学法内容。采取专题学法和会前学法两种方式,邀请法律专家、学者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专题学法,会前学法由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安排。学法紧密结合年度普法工作重点任务,按照阶段性安排有条不紊进行。市委理论中心组学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直及省属驻张部门、单位理论中心组学法分别由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 二是建立市政府会前学法制度。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前组织学法。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参加范围为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可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围绕《宪法》、基本法律、有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案例,有关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典型案例,中央和省市有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文献与政策文件,及其他相关学法内容组织学法。 三是建立施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坚持“凡提必考”的原则,凡是人大任命、市、县(区)党委拟任干部,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拟任干部,及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干部必须进行任前法律考试,与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合并进行, 法律考试占总分值的3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市纪委监察局协调配合法治张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更新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库和承担考试相关工作。考试成绩是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补考不合格的,建议同级党委(党组)暂缓任用,考试成绩报干部管理部门备案并装入个人档案。 四是建立领导干部学法与考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与考试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根据全市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安排确定领导干部学法内容,采取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集中法治讲座、法治主题班次、领导干部法治论坛等集体学法和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干部在线法律知识学习、法律业务研讨等个人自学的方式开展学法。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把领导干部学法列入年度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每年组织进行一次领导干部学法考试, 采取闭卷答题形式。地级领导干部考试由省上统一组织安排;县处级领导干部学法考试由市委政法委与法治张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织,考试成绩报组织部门备案。考试成绩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年度学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当年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次年原则上不被提拔使用。 五是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核制度。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一并进行。把单位及个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和改进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法主要内容。县(区)党政正职和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述法,同时作个人述法报告,其他班子成员提交书面报告,采取检查台账、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等方式对述法工作进行考核。对重大决策、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严重的;与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造成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本单位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权或司法权,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本单位在单项或综合性法律考核中被政府或主管部门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应评定为“好”、“较好”等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本单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本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或司法权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干预执法司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述法考核评定为“差”等次的,单位不得评为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六是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重要文件或推行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前进行法律咨询审核,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决策前,对编制或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调整供水、供电、供热、供天然气、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产品收费标准的;可能对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城市或者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制定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制定涉及城市转型和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的;制定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审核工作。 对决策机关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定性优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的责任、义务等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决策机关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决策,决策方案制定是否按照立项、调查研究、分析依据、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合法性审查、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征求意见、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进行了征求意见和听证;决策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群众接受程度如何;决策事项是否具有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诸如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重大决策前必须进行法律咨询审核。 |